數字出版現狀:在刀鋒上跳舞
2011-08-15 09:30 來源:IT時報 責編:張招偉
- 摘要:
- 數字出版是大勢所趨,這是業(yè)界人士的共識。在國外,數字產品的收入在出版機構的整體收入中占據了越來越高的比重,如著名的出版與傳媒機構,英國培生集團今年上半年數字產品收入占比達到33%,去年底占比為29%。
【CPP114】訊:數字出版是大勢所趨,這是業(yè)界人士的共識。在國外,數字產品的收入在出版機構的整體收入中占據了越來越高的比重,如著名的出版與傳媒機構,英國培生集團今年上半年數字產品收入占比達到33%,去年底占比為29%。在國內,根據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發(fā)布的《2010—2011年中國數字出版年度報告》,2010年數字出版產業(yè)總體收入達到1051億元,是2006年的5倍,年增速為49.73%。數字出版發(fā)展迅猛,但是現在面臨的阻礙因素不少,是否能突破這些障礙,將是數字出版業(yè)未來能否健康發(fā)展的關鍵。
IT時報記者錢立富郝俊慧
1、侵權盜版最大的毒瘤
在一些出版界人士和作家看來,目前數字出版的進程中,版權問題是最大的制約因素。版權保護和數字出版產業(yè)發(fā)展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離開了版權保護,數字出版產業(yè)無法健康發(fā)展。
沒有版權沒有未來
嚴格意義上來說,目前我國的數字出版業(yè)并不如數字顯示的那樣美好。“通常我們所說的數字出版應該以數字圖書、報紙、期刊為主,而這樣的數字出版產值很小”,文著協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對《IT時報》記者表示。記者注意到,在1051億元的產值中,網絡游戲為323.7億,互聯網廣告為321.2億,占據大頭,而電子書、數字期刊、數字報紙三者的收入總和僅為38.29億,占整體收入的比例僅為3.6%。
“很多數字出版企業(yè)是在刀鋒上跳舞,這種建立在沙灘上的數字出版基礎很薄弱”,張洪波表示,沒有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國內的數字出版很難做大。他稱,現在數字出版中的版權侵權問題比較普遍,侵權人違法成本低而受益大,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法院判賠標準過低,導致數字出版版權侵權糾紛不斷,類似百度文庫的大規(guī)模侵權是對產業(yè)界的不正當競爭和市場秩序的破壞。
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院長郝振省此前也表示,目前數字期刊、網絡原創(chuàng)文學、電子書等許多數字出版業(yè)務都面臨版權問題,而現階段數字出版的版權保護機制(包括技術手段、授權模式和保護體系等)的建立尚不完善。他認為,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讓數字出版侵權案件面臨取證難、認定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版權問題已成為阻礙數字出版發(fā)展的巨大瓶頸,缺乏可靠的版權保護機制,將阻礙數字出版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告不倒的百度、蘋果
近年來,國內版權人在維護自己的權益上動作頻頻,但是效果并不明顯。
去年底一場大規(guī)模的討伐百度行動掀起,盛大文學、文著協、磨鐵圖書發(fā)表了聯合聲明,稱將與百度文庫的侵權盜版行為斗爭到底。接著今年3.15期間,韓寒、賈平凹等50名作家第一次攜起手來,怒斥百度是“史上最大侵權盜版商”。之后,雙方之間進行了談判,百度方面承諾刪除百度文庫內未授權作品。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作家們又發(fā)現盜版作品重新出現在百度文庫內。今年7月,作家維權聯盟成立,矛頭不僅指向百度,也指向了蘋果公司。
在作家當中,湖南作家朱金泰有些“另類”,他沒有和其他版權人聯手,而是一個人走在維權路上。“版權問題不解決,不僅傷害作家的利益,對于數字圖書乃至整個數字出版業(yè)都是極大的傷害,僅僅抗議是不行的,必須要采取行動”。因為發(fā)現自己的作品《趕尸筆記》在百度文庫中出現大量盜版,今年初朱金泰委托律師將百度告上法庭,4月他獲賠2萬元。“但我沒想到的是,之后百度文庫中又有了我的作品,這不是欺負人嗎”,朱金泰對記者說道。于是他委托律師再次向百度發(fā)去律師函,并且向北京市版權部門進行了申訴,“他們查過后,說沒看到盜版作品”。朱金泰的代理律師孫相元對記者表示,他下周將去北京起訴百度。實際上,他這次去北京不僅僅為朱金泰維權,“除了朱金泰的《趕尸筆記》,還有作家唐達天的作品《后臺》,以及一本計算機類書籍,總共索賠金額大概10萬元左右。”除了告百度,孫相元這次還要告蘋果公司,因為APPStore上也出現了《趕尸筆記》的盜版作品。
“現在版權人維權真的很艱難,效果不明顯。不解決版權問題,數字出版沒有出路,作家們會感到很恐懼”,朱金泰說道。感嘆維權難的不僅是他,還有《作家3.15討伐百度檄文》的起草者、作家維權聯盟成員慕容雪村,他稱深知維權道路的艱難,“無論是百度還是蘋果,與兩者打官司都不會是件容易的事情。”
2、法律法規(guī)保護數字版權力度不夠
版權問題再難,也要解決,否則國內的數字出版無法健康發(fā)展。但是如何解決版權問題?關鍵還是要健全數字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大幅提升違規(guī)侵權的成本。
“侵權違規(guī)成本低,版權人獲賠少,所以現在很多權利人即使被侵權了也不愿意去打官司”,朱金泰說道。
律師孫相元對記者表示,現在法院在處理版權官司時,主要依據的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主要內容是“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50萬元的上限處罰實際上并不重,跟國外的處罰力度沒法比。”孫相元說道。
張洪波也認為目前我國對盜版侵權的賠償標準過低,他談到,西方國家對盜版的判決可能會使企業(yè)破產,國內現行《著作權法》卻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如果自己的實際損失無法證明的話,對方要提供非法所得,兩項無法證明的話就則法官自由裁定,判賠最高達到50萬元,50萬元是不足以達到遏制和打擊盜版的作用的。
即使50萬元的上限不算高,參考以往的案例,依然很少見到版權侵權企業(yè)被判罰50萬元。“在權利人利益受損和侵權人受益多少無法具體衡量的情況下,法官自由裁定。對權利人的賠償一般是按照稿費標準來計算的,比如說千字30元,一本30萬字的作品獲賠只有1萬元。”孫相元說道。另外,因為訴訟額越大,訴訟費也越高,這使得很多權利人“不愿意”索賠過高,“索賠額為4萬元,就要交800元的訴訟費。不像桑蘭在美國訴訟,索賠18億美元,訴訟費也不高”,孫相元說道。
張洪波建議在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最低賠償數額,而不設上限,這樣才更能激發(fā)權利人的維權積極性。實際上,近年來出版界對修改《著作權法》的呼聲相當大,今年兩會期間多名代表委員提出意見,建議對于賠償數額要設立一個起點,建議起點定于2萬-5萬之間,并建議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
華東師范大學傳播學院傳播學系老師肖洋認為,在我國對紙質產品的稿費有統(tǒng)一的付費標準,但是對網上轉載的海量信息資源卻沒有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這不利于數字版權保護,應盡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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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出版界人士和作家看來,目前數字出版的進程中,版權問題是最大的制約因素。版權保護和數字出版產業(yè)發(fā)展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離開了版權保護,數字出版產業(yè)無法健康發(fā)展。
沒有版權沒有未來
嚴格意義上來說,目前我國的數字出版業(yè)并不如數字顯示的那樣美好。“通常我們所說的數字出版應該以數字圖書、報紙、期刊為主,而這樣的數字出版產值很小”,文著協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對《IT時報》記者表示。記者注意到,在1051億元的產值中,網絡游戲為323.7億,互聯網廣告為321.2億,占據大頭,而電子書、數字期刊、數字報紙三者的收入總和僅為38.29億,占整體收入的比例僅為3.6%。
“很多數字出版企業(yè)是在刀鋒上跳舞,這種建立在沙灘上的數字出版基礎很薄弱”,張洪波表示,沒有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國內的數字出版很難做大。他稱,現在數字出版中的版權侵權問題比較普遍,侵權人違法成本低而受益大,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法院判賠標準過低,導致數字出版版權侵權糾紛不斷,類似百度文庫的大規(guī)模侵權是對產業(yè)界的不正當競爭和市場秩序的破壞。
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院長郝振省此前也表示,目前數字期刊、網絡原創(chuàng)文學、電子書等許多數字出版業(yè)務都面臨版權問題,而現階段數字出版的版權保護機制(包括技術手段、授權模式和保護體系等)的建立尚不完善。他認為,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讓數字出版侵權案件面臨取證難、認定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版權問題已成為阻礙數字出版發(fā)展的巨大瓶頸,缺乏可靠的版權保護機制,將阻礙數字出版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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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內版權人在維護自己的權益上動作頻頻,但是效果并不明顯。
去年底一場大規(guī)模的討伐百度行動掀起,盛大文學、文著協、磨鐵圖書發(fā)表了聯合聲明,稱將與百度文庫的侵權盜版行為斗爭到底。接著今年3.15期間,韓寒、賈平凹等50名作家第一次攜起手來,怒斥百度是“史上最大侵權盜版商”。之后,雙方之間進行了談判,百度方面承諾刪除百度文庫內未授權作品。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作家們又發(fā)現盜版作品重新出現在百度文庫內。今年7月,作家維權聯盟成立,矛頭不僅指向百度,也指向了蘋果公司。
在作家當中,湖南作家朱金泰有些“另類”,他沒有和其他版權人聯手,而是一個人走在維權路上。“版權問題不解決,不僅傷害作家的利益,對于數字圖書乃至整個數字出版業(yè)都是極大的傷害,僅僅抗議是不行的,必須要采取行動”。因為發(fā)現自己的作品《趕尸筆記》在百度文庫中出現大量盜版,今年初朱金泰委托律師將百度告上法庭,4月他獲賠2萬元。“但我沒想到的是,之后百度文庫中又有了我的作品,這不是欺負人嗎”,朱金泰對記者說道。于是他委托律師再次向百度發(fā)去律師函,并且向北京市版權部門進行了申訴,“他們查過后,說沒看到盜版作品”。朱金泰的代理律師孫相元對記者表示,他下周將去北京起訴百度。實際上,他這次去北京不僅僅為朱金泰維權,“除了朱金泰的《趕尸筆記》,還有作家唐達天的作品《后臺》,以及一本計算機類書籍,總共索賠金額大概10萬元左右。”除了告百度,孫相元這次還要告蘋果公司,因為APPStore上也出現了《趕尸筆記》的盜版作品。
“現在版權人維權真的很艱難,效果不明顯。不解決版權問題,數字出版沒有出路,作家們會感到很恐懼”,朱金泰說道。感嘆維權難的不僅是他,還有《作家3.15討伐百度檄文》的起草者、作家維權聯盟成員慕容雪村,他稱深知維權道路的艱難,“無論是百度還是蘋果,與兩者打官司都不會是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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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違規(guī)成本低,版權人獲賠少,所以現在很多權利人即使被侵權了也不愿意去打官司”,朱金泰說道。
律師孫相元對記者表示,現在法院在處理版權官司時,主要依據的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主要內容是“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50萬元的上限處罰實際上并不重,跟國外的處罰力度沒法比。”孫相元說道。
張洪波也認為目前我國對盜版侵權的賠償標準過低,他談到,西方國家對盜版的判決可能會使企業(yè)破產,國內現行《著作權法》卻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如果自己的實際損失無法證明的話,對方要提供非法所得,兩項無法證明的話就則法官自由裁定,判賠最高達到50萬元,50萬元是不足以達到遏制和打擊盜版的作用的。
即使50萬元的上限不算高,參考以往的案例,依然很少見到版權侵權企業(yè)被判罰50萬元。“在權利人利益受損和侵權人受益多少無法具體衡量的情況下,法官自由裁定。對權利人的賠償一般是按照稿費標準來計算的,比如說千字30元,一本30萬字的作品獲賠只有1萬元。”孫相元說道。另外,因為訴訟額越大,訴訟費也越高,這使得很多權利人“不愿意”索賠過高,“索賠額為4萬元,就要交800元的訴訟費。不像桑蘭在美國訴訟,索賠18億美元,訴訟費也不高”,孫相元說道。
張洪波建議在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最低賠償數額,而不設上限,這樣才更能激發(fā)權利人的維權積極性。實際上,近年來出版界對修改《著作權法》的呼聲相當大,今年兩會期間多名代表委員提出意見,建議對于賠償數額要設立一個起點,建議起點定于2萬-5萬之間,并建議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
華東師范大學傳播學院傳播學系老師肖洋認為,在我國對紙質產品的稿費有統(tǒng)一的付費標準,但是對網上轉載的海量信息資源卻沒有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這不利于數字版權保護,應盡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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