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承印境外圖書增值稅適用稅率的公告》
2013-03-18 09:57 來源:大中華印藝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近接部分地區來文,請求明確印刷企業承印的境外圖書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圖書適用13%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部分貨物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CPP114】訊: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區來文,請求明確印刷企業承印的境外圖書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圖書適用13%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部分貨物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由于境外圖書不屬于“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因此境外圖書是否適用13%增值稅稅率,基層稅務機關存在不同意見,特來文請求我局予以明確。
二、為什么承印境外圖書適用13%增值稅稅率?
據了解,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圖書印刷的業務流程為:印刷企業首先接受境外企業委托,然后向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提出承印申請,獲得批準后,再自行購買紙張等材料進行圖書印刷,最后將承印好的境外圖書全部出口。據新聞出版總署介紹,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批承印境外圖書業務時,與審批國內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一樣,對圖書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兩項審批的內容和目的相同。我們認為,“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承印”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均經過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境外圖書也有國際標準編序的書號,因此,印刷企業承印的經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印刷且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境外圖書,屬于“圖書”,應適用13%增值稅稅率。
三、公告最后規定“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以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為何作出這樣的規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執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區理解不一、執行標準不同的情況,根據一般情況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但同時,上報請示文件的基層稅務機關自發現問題起,因不確定國內印刷企業承印的境外圖書增值稅適用稅率,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項在總局未公告之前尚未處理,需要明確這段時間的處理方式,因此公告明確“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以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近接部分地區來文,請求明確印刷企業承印的境外圖書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圖書適用13%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部分貨物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由于境外圖書不屬于“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因此境外圖書是否適用13%增值稅稅率,基層稅務機關存在不同意見,特來文請求我局予以明確。
二、為什么承印境外圖書適用13%增值稅稅率?
據了解,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圖書印刷的業務流程為:印刷企業首先接受境外企業委托,然后向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提出承印申請,獲得批準后,再自行購買紙張等材料進行圖書印刷,最后將承印好的境外圖書全部出口。據新聞出版總署介紹,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批承印境外圖書業務時,與審批國內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一樣,對圖書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兩項審批的內容和目的相同。我們認為,“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承印”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均經過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境外圖書也有國際標準編序的書號,因此,印刷企業承印的經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印刷且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境外圖書,屬于“圖書”,應適用13%增值稅稅率。
三、公告最后規定“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以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為何作出這樣的規定?如何理解?
在公告執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區理解不一、執行標準不同的情況,根據一般情況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但同時,上報請示文件的基層稅務機關自發現問題起,因不確定國內印刷企業承印的境外圖書增值稅適用稅率,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項在總局未公告之前尚未處理,需要明確這段時間的處理方式,因此公告明確“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以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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