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印刷廠偷排廢水?罰款30萬元、老板被行拘!
2023-02-20 15:15 來源:珠江時報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CPP114】訊:今年8月,有群眾反映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羅格永光工業區出現紅色水體,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禪城分局南莊監督管理所(下稱“南莊監督管理所”)立即組織開展溯源調查。 經查,佛山市禪城區某印刷廠的經營者付某某將未經處理的紅色印刷廢水直接傾倒在洗手間,導致外圍水渠、廠外下水道以及沙井出現紅色水體。
南莊監督管理所在上述位置進 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廢水樣品的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指標均超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要求。
南莊監督管理所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同時,依法將該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對涉案當事人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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