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意見書不構成侵權
2008-12-22 09:11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責編:張奕波
一份認定公民涉嫌犯罪的《法律專家意見書》在經媒體公開后引發(fā)了軒然大波,而當事人也憤而將出具意見書的中國政法大學及其下屬的疑難案件研究中心(下稱研究中心)告上了法庭,引發(fā)了國內首例狀告《法律專家意見書》名譽侵權的官司。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專家對糾紛出具意見的行為并不違法,無須對當事人的名譽損害承擔責任。
此案緣起于一場兩間華南印刷廠之間的糾紛(詳見本報10月24日說法版報道)。2004年6月6日,廣東華南印刷廠通過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委托了研究中心,對該廠和陳某某以及廣州華南公司之間的糾紛出具了一份《關于陳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后廣州某記者在撰寫雙方之間的糾紛時,引用了這份意見書。
據了解,在上述意見書被媒體引用前,陳某某和廣州華南公司多次與研究中心聯(lián)系,但是研究中心方面都沒有給出答復。
在此情況下,陳某某一方將廣東華南印刷廠、報道的報社以及研究中心和中國政法大學告上了法庭。陳某某要求中國政法大學和研究中心連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但是在經過一、二審之后,法院均沒有支持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終審法院也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職權,除司法機關外,任何個人、單位和機構均無司法審判權,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研究中心接受委托,依據其單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并以該材料所反映的情況屬實為前提,組織專家利用其專業(yè)知識,從法律、法理的角度對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論證并提出意見,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
雖然法院沒有認定法律意見書構成名譽侵權,卻認定了報道糾紛的媒體、廣東華南印刷廠以及相關人員在使用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著不當使用的責任,因此構成了對陳某某的名譽權侵害,判令上述單位和個人需要對陳某某進行賠償并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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