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呼吁撤銷中南海卷煙商標稱誤導消費者
2009-04-14 09:16 來源:人民網 責編:任偉
【編者按:企業打出“中南海”這樣的“馳名商標”,會使人誤以為代表黨和政府向公眾推薦危害公眾健康的煙草制品。無論從關懷公眾健康、維護黨和國家機關形象或維護法律尊嚴考慮,撤銷“中南海”卷煙商標都是十分必要的】
【中華印刷包裝網】多位法學界和衛生系統的專家教授、從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律師、控煙組織的代表呼吁:撤銷“中南海”卷煙商標。這是記者從今日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在京舉行《煙草企業不應利用煙包信息誤導消費者》研討會上獲悉。
受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師黃金榮在會上宣讀了“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1條裁定撤銷注冊號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冊商標”的申請書。申請書指出:“中南海”系國務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兩個中央國家機關的所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的明確規定,這類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能對這類商標予以注冊。又根據該法第41條的規定,對于違反第10條并且已經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該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與會代表支持撤銷北京卷煙廠的“中南海”卷煙商標的申請。他們認為,中南海是中央國家機關的莊嚴駐地,是全中國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場所,以“中南海”作為商標來推銷一種危害身體健康的商品—煙草,會讓人對該品牌的卷煙產生“受中央國家機關認可”、“權威”、“高品質”等錯誤印象,這不僅有損于中央國家機關的尊嚴,而且還誤導消費者,可以說它直接與《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1條第1款第1項相抵觸。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表示,將盡快將撤銷“中南海”卷煙商標的申請遞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新探中心副主任吳宜群教授從臨床流行病學、毒理學角度,闡述了低焦油不等于低危害的事實。以新的“中南海”卷煙包裝信息為例,揭示煙草企業利用卷煙包裝突出焦油低含量和利用“清新風尚”、“科技創新生活”等廣告語誤導消費者,達到其營銷有害健康的煙草制品的目的。 “中南海”卷煙包裝上印制的“您每消費一盒中南海香煙,就向希望工程獻了一份愛心”,絕非什么承擔“社會責任”,而是打著“公益”招牌、促進煙草消費的廣告。這樣的煙包信息,又一次誤導消費者將買煙和公益行為聯系在一起,以達到營銷煙草的目的。
維護消費者權益律師邱寶昌在研討會上做了題為“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發言。他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呼吁煙草企業和其產品的包裝信息都應該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他指出,煙草包裝信息不得誤導、促進煙草消費,應該尊重消費者的健康權。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沈敏容教授的發言,指出了“中南海” 煙盒包裝違反《公約》和我國法律的事實。他指出,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境內銷售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嚴重地與《公約》第11條及其《實施準則》不相一致。《公約》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尊重消費者的健康知情權,“明確、醒目和清晰”地告訴消費者煙草的危害、吸煙的后果。而按照2008年4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簡稱《規定》)精神制作的新煙包,其信息不能明確、醒目和清晰地警告消費者煙草的嚴重危害,而是用相近的顏色、極小的字號、毫無變化的內容和毫無沖擊力的形式,消解警示標識的警示作用,同《公約》精神背道而馳。
沈教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責任法》,指出消費者應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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