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將試行
2009-05-20 13:13 來源:法制晚報 責編:覃麗妮
【編者按: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試行,其中規定降價商品須注明原價、現價、降價原因,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交易記錄和票據等有關資料,以備查證。】
【中華印刷包裝網】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試行,其中規定降價商品須注明原價、現價、降價原因,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交易記錄和票據等有關資料,以備查證。
規定要求,降價商品應使用降價標價簽,降價標價簽統一為黃色,并注明原價、現價、降價原因、降價期限等。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交易記錄和票據等有關資料,以備查證。違反規定者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規定還要求,商場、農貿市場、網絡、電視銷售等在北京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均需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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