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局稱企業提取培訓費不影響個人工資
2009-08-10 15: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昨日向記者解釋,“成本列支不一定都是工資。”該負責人舉例解釋說,假設某企業工資總額共計1000萬元,其中20%用于企業給職工上養老保險,14.5%用于發放高溫補貼、獨生子女費等福利費,2%用于工會費用,“1.5%用于職工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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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至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費用,依法在稅前扣除。”這一條款被不少媒體以《我國擬提取職工工資1.5%至2.5%作為培訓經費》為標題進行報道,并引起了強烈爭議。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昨日向記者解釋,“成本列支不一定都是工資。”該負責人舉例解釋說,假設某企業工資總額共計1000萬元,其中20%用于企業給職工上養老保險,14.5%用于發放高溫補貼、獨生子女費等福利費,2%用于工會費用,“1.5%用于職工教育培訓”。該負責人表示,上述費用按規定均屬于企業成本列支,無須納稅。“總而言之,提取培訓費不會對發到手的個人工資產生任何影響,它只涉及企業成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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