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職工培訓費并非取自個人工資
2009-08-11 10:24 來源:羊城晚報 責編:何溢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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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今天消息 據《人民日報》今天報道:針對“我國擬提取職工工資1.5%—2.5%作為培訓經費”的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昨天澄清,這是一種誤讀。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準確表達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費用,依法在稅前扣除”,是指從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利益中提取資金用于培訓,不是從職工個人工資里扣錢。
【我要印】訊:《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有勞動者提出須防借培訓之名公款旅游出國
本報今天消息 據《人民日報》今天報道:針對“我國擬提取職工工資1.5%—2.5%作為培訓經費”的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昨天澄清,這是一種誤讀。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準確表達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費用,依法在稅前扣除”,是指從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利益中提取資金用于培訓,不是從職工個人工資里扣錢。
本報訊 記者馬漢青報道:企業應從職工工資總額中,按1.5%-2.5%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昨天,一些勞動者透過《羊城晚報》反映,應防止一些國企管理者借培訓之名公款旅游、出國,建議提高職工監督的積極性。
征求意見稿最引人關注的一點是,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費用,依法在稅前扣除。有勞動者特別是外來工很擔心:這豈不是要扣工資了?
對此,省勞動部門培訓就業專家表示,條文邏輯關系很清楚,培訓經費是作為企業“成本”來提取的,且稅前扣除也是一種優惠鼓勵措施,企業不應以此為由隨意扣減員工工資。
據介紹,早在十多年前,我國就已有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的規定,但實際很難執行,條例的突破性意義,就是將其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目前,不少企業缺乏內部培訓意識,喜歡直接從市場招聘、“挖角”,而不少勞動者流動性大,接受培訓意識也欠缺。這一規定如能實施,對提升勞動力素質和產業競爭力作用很大。
征求意見稿一公布,也引來很多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有勞動者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經費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70%”,但對一線職工及培訓內容規定過于籠統。比如,一些國企管理者如借培訓之名公款旅游、出國,過去還有些顧忌,今后可能會明目張膽,且經費還因此更有保障。雖然征求意見稿有經費提取、使用等要接受“職工監督”等內容,但難保實際操作變形。建議條例在一線職工及培訓項目等作出更明晰的界定,確保培訓經費合理使用。
在法律責任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有勞動者認為,現實中職工不一定會主動舉報,職能部門監督查處成本也較高。因此,建議處罰違規企業的同時,增加將企業義務與職工利益直接掛鉤的內容,提高職工監督積極性。比如,可明確職工參加了技能培訓且拿到了證書,企業就要從培訓經費中提供補貼,不給就可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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