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等三銀行出臺利好政策服務林業客戶
2009-08-25 10:09 來源:林業局網站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信用結構及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林業貸款的信用結構設計中,可以采取擔保機構擔保、農戶聯保、第三方擔保、大股東擔保、資產抵押等各種措施。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
【我要印】訊:記者從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獲悉,自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和國家林業局5月26日聯合發布《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后,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日前陸續出臺貫徹這一《指導意見》的具體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大對林業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對林業客戶的金融服務水平。
國家開發銀行出臺的實施意見對進一步做好林業項目的開發性金融服務工作提出了工作目標,明確了林業貸款的期限、利率、信用機構、重點支持領域。
貸款期限:為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開辦的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以及林農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速豐林、生態建設及后續產業開發原則上15年以下,最長不超過20年;林紙(板)加工項目不超過12年。
貸款利率:根據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各類林業貸款利率。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利率一般應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客戶信用等級AA-以上(含)的,根據市場競爭形勢,可在貸款期內實行利率全程下浮10%;客戶信用等級A+以下(含)的,原則上不給予利率優惠,確需優惠的,應在評審報告中說明優惠理由,報各單位利率審批部門決策。
信用結構及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林業貸款的信用結構設計中,可以采取擔保機構擔保、農戶聯保、第三方擔保、大股東擔保、資產抵押等各種措施。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
信貸支持重點:速生用材林、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林紙(板)一體化項目,油茶等木本油料經濟林的培育與產品加工,名優特新珍貴樹種的培育。
中國農業銀行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林業改革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服務林改和林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在進一步加大對林業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中國農業銀行要求,加大信貸投放,積極為木材生產、木漿造紙、家具制造等木質產業的快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提高產品和服務的針對性,支持干鮮果品、木本糧油、森林旅游等非木質產業的強勁增長。積極支持林下產業、林業科技創新、林業生物質能源開發等新興產業,不斷擴大林業金融服務范圍。突出做好林改地區林農和林業企業金融服務,為集體林地流轉和林農、林業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供信貸資金,不斷促進林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積極探索“農行+龍頭企業+林農”、“農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林農”、“農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林農”等服務模式,鼓勵林農走互助合作、集約化經營、組織化發展道路。研究制定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加大對財政保障型的林區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
在努力提高對各類林業客戶的金融服務水平方面,中國農業銀行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優先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比較深入的地區推廣。以惠農卡為載體,以林農小額貸款為推手,加大對中小林農的支持力度,解決其在造林、育林過程中的資金短缺問題。開發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積極提供惠農信用卡、結算、理財、保險、電子銀行等金融服務,滿足林業大戶的資金需求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要。推廣小企業簡式快速貸款、自助可循環貸款等產品,加大對市場前景好、技術先進、抗風險能力強的林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強對涉林大型企業和項目的營銷力度,不斷提高服務層次,滿足其在流動資金周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融資、現金管理、代理債券發行、推薦上市等方面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
在不斷完善林業信貸管理方面,中國農業銀行要求適應林業生產和林業客戶的特點,進一步完善林業客戶評級、授權、授信、擔保、定價、流程、風險分類等方面的信貸政策制度。根據林木成片面積、樹種、樹齡等情況,科學設定林權抵押率。綜合考慮資金用途、林權證期限、林業經營回報周期、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設置林業貸款約期。按照利率覆蓋風險和成本的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林業貸款利率。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要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等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積極創新多樣化的組合擔保方式,加強與政府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的合作,提高廣大林業客戶的信貸滿足度。在林區服務網點設立林業信貸專柜和兼柜,開辟林業信貸綠色通道,推廣“一站式”服務。業務量大的地區,要配備專業的林業信貸客戶經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流動林業信貸服務,進一步改善林業信貸服務質量。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出臺了《關于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了兩條具體措施。
一是加強林業項目營銷工作。要圍繞國家重點林業產業項目和優質客戶開展營銷,對已經列入中央財政貼息計劃的林業項目,要作為各行營銷的重點,優先予以信貸支持。要與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信息。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推薦項目、銀行獨立審貸、多方共同發展的良好合作機制,并不斷加強與林業擔保機構、各類林業經濟組織的合作,探索促進林業產業發展的有效運行機制。
二是提高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對符合條件的林業項目要及時進行評估,對已簽訂合同的林業貸款,要保證信貸資金按合同約定盡快落實到位。對已發放貸款且符合國家貼息條件的林業項目或企業,要積極向林業部門推薦,爭取納入國家貼息范圍。要針對林業項目的特點,合理確定貸款品種、期限和方式。在已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地區,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經辦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時,要密切與林業部門的合作,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確權、登記、評估、流轉和采伐等環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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