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職業危害如何依法自我保護和維權
2009-09-07 14:22 來源:天津工人報 責編:何溢寰
粉塵、氣霧、噪聲、射線……河南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引起人們對職業危害的關注。那么,面對職業危害,如何依法自我保護和維權呢?
首先,認識職業病,了解自身權利。《職業病防治法》(簡稱防治法)第2條規定,職業病是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法規明確的有10大類115種。工作前,可先對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看有無職業病危害物。因為,第36條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和健康檢查、診療、康復等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因素、后果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要求提供防護設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條件;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無防護措施作業;參與職業衛生民主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等權利。
其次,簽訂勞動合同,保存相關證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合同應具備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斗乐畏ā返30條、32條規定,訂立合同時,應將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將組織健康檢查的結果如實告知。保存合同等證據,才能證明從事過何種工作、接觸何種職業有害因素,從事有害工作的時間等職業史和單位責任。
第三,要求采取措施,遵守操作規程!秳趧臃ā返52條至第54條對勞動安全衛生作出了規定!斗乐畏ā返5條、13條、19條、20條更詳細地要求單位健全防治責任制,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標準,要有相適應的設施,有害無害作業要分開。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檔案、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要提供防護用品。因此,如在有毒有害環境下工作,可依法及時要求采取防治措施。當然,第31條也規定,勞動者應遵守防治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發現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四,參加工傷保險,取得檔案材料!斗乐畏ā返6條、《工傷保險條例》(簡稱條例)第4條規定,單位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公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防治法》第50條、51條規定,診療、康復費用,傷殘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工傷社會保險規定執行。單位應安排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所以,要積極督促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防范職業病風險。另外,《防治法》第33條、48條規定,單位應建立包括職業史、危害接觸史、健康檢查結果和診療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勞動者有權索取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第五,申請職業病診斷,及時鑒定申報。《防治法》第40條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職業病診斷可在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防治法》第43條、《管理辦法》第16條和第19條規定,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或疑似或確診為職業病時,應及時報告。因此,如懷疑患職業病,應及時診斷。《防治法》第45條規定,診斷有異議的,可申請鑒定。不服鑒定結論,也可申請再鑒定。根據《管理辦法》第11條、25條、27條規定,單位和有關機構應按要求如實提供職業史、既往史;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及診斷證明書等有關材料。如不提供,《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就應診斷為職業病。鑒定后,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在確診1年內,還要根據《條例》第17條規定,由自己或直系親屬或由工會組織直接提出。
第六,依靠工會,必要時檢舉控告!斗乐畏ā返37條規定,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糾正違反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合法權益行為;采取防護措施,或向政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建議組織撤離危險現場。因此,要緊緊依靠工會來維權。同時,《防治法》第62條至75條以及《管理辦法》第35條至40條規定,單位未執行法律規定,要給予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關閉等處罰。對不履行法定職責、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等行為,要取消診斷鑒定資格,并予以除名和降級、撤職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遇違法情形,可根據《防治法》第12條賦予的權利,進行檢舉和控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聯系單位,申請治療康復賠償待遇。《條例》第14條、29條規定,患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未參加工傷保險,根據《防治法》第53條、54條規定,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單位承擔;有證據證明是先前單位危害造成的,由先前單位承擔。變動工作單位,享有的待遇不變。無執照或未登記、備案的及被吊銷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患職業病的,根據《條例》第63條規定,由單位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賠償。
第八,投訴或起訴,依法保護權益。《防治法》第52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如單位不給予治療、康復及賠償等待遇,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9條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根據第5條規定,申請仲裁。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或對仲裁裁決不服以及調解書、裁決書逾期未得到履行,還可向法院訴訟或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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