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出版社重復侵權 被判加倍賠償
2009-12-11 09:25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作者:鄒韌 責編:樂軒
- 摘要:
- 據了解,此案判決后,中國戲劇出版社已將書稿的提供者某圖書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日前法院已作出了判決,由該圖書有限公司負責賠償王干卿的經濟損失。截至記者發稿時止,記者了解到目前王干卿已得到全部經濟賠償,同時,他表示,對法院的判決非常滿意。
【CPP114】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翻譯家王干卿訴中國戲劇出版社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法院最終判決中國戲劇出版社停止出版涉案圖書并賠償王干卿經濟損失3.2萬元。
原告:因多家出版社侵權欲討說法
王干卿系意大利著作《愛的教育》的翻譯者,1998年5月該書由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2008年9月,王干卿發現中國戲劇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的《愛的教育》(萬亭、武文勝翻譯)一書抄襲了他譯作的《愛的教育》。采訪中王干卿說,中國戲劇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發行的《愛的教育》(付瑩瑩主編、吳曉靜改編)就抄襲了他的譯作,后經調解,中國戲劇出版社賠償他經濟損失2.4萬元。這次他發現該社再次侵權,故再次將該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萬亭、武文勝翻譯的《愛的教育》一書,并銷毀該書的庫存本,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據王干卿介紹,對于《愛的教育》一書,他已經發現有多家出版社侵犯了他的著作權,他也向法院提交了6份他與其他出版社就該書侵權一事的和解協議予以證明,他說通過簽訂和解協議從2004年12月2日~2009年6月23日之間,侵權出版社因侵權已賠償他2.5萬元~5萬元不等。
出版社:書稿提供者出問題我們很冤
中國戲劇出版社辯稱,2007年6月出版的《愛的教育》(萬亭、武文勝翻譯)確實有部分內容抄襲了王干卿譯作的《愛的教育》一書。經詳細比對他們發現,涉案圖書抄襲內容約為93千字,即使按照稿酬50元每千字的3倍計算,賠償數額也不超過1.4萬元。由于王干卿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他們不予認可。再有涉案圖書僅印刷3000冊,現已發行完畢,并無庫存,王干卿要求銷毀庫存圖書的請求無實際意義。
中國戲劇出版社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對于給涉案圖書譯者造成的危害他們感到很抱歉,但他們也有苦衷,由于現任領導班子是2008年才接手出版社的工作,但涉案圖書屬于該社歷史遺留問題,很多情況他們并不太清楚,為了更好地提升出版社的品牌形象,目前他們正對過去的問題進行逐一核查處理,對于是自己的錯誤他們一定會認真對待決不姑息。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涉案圖書的書稿是由某圖書有限公司提供的,當時他們曾對該公司的法人、公司的資質等進行了審核,也多次詢問書稿是否存在相關的版權問題,均被告知無任何問題。
法院:出版社侵權成立賠償3.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中國戲劇出版社出版的《愛的教育》(埃·德·阿米琪斯著,萬亭、武文勝譯)一書為該出版社出版的《世界文學名著精品(第一輯)》系列中的一冊,定價13.8元,該系列共22冊,定價為303.6元。2007年11月16日,人民文學出版社獲得王干卿翻譯的《愛的教育》一書5年的專有出版權,人民文學出版社按照版稅方式支付王干卿稿酬,版稅率為6%。
法院審理認為:王干卿依法對其翻譯的《愛的教育》享有著作權。中國戲劇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中有大量內容與原告翻譯的圖書內容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侵犯了王干卿的著作權。中國戲劇出版社未證明其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與侵權圖書作者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但考慮到侵權圖書于2007年出版發行,距今已經兩年,尚有庫存的可能性較小,王干卿亦未證明侵權圖書還有庫存,故王干卿要求銷毀庫存侵權圖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中國戲劇出版社屬于重復侵權,主觀過錯明顯,應加重賠償,故法院確定按照稿酬標準的5倍計算賠償數額。考慮到王干卿圖書100篇文章,被侵權文章45篇,以及翻譯作品的稿酬標準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中國戲劇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愛的教育》一書,并賠償王干卿經濟損失3.2萬元。
據了解,此案判決后,中國戲劇出版社已將書稿的提供者某圖書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日前法院已作出了判決,由該圖書有限公司負責賠償王干卿的經濟損失。截至記者發稿時止,記者了解到目前王干卿已得到全部經濟賠償,同時,他表示,對法院的判決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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