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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13:27 來源:?????? 責編:??
我曾經說過,出版業態決定傳播形態。傳統出版企業進軍數字出版產業能否取得長足發展,的確取決于是否有一個可行且穩定的商業模式。這代表了一個企業、一個行業的未來站位。
傳統出版單位具有豐富的內容版權,作者資源和內容素材。傳統圖書出版社有內容優勢,但絕對不是只要把住數字版權,攥住內容資源不放,就永遠保有數字出版的話語權。傳統出版人員的編輯素養和編輯能力能夠有效保證數字內容的質量。但數字出版是一個整體貫通的產業鏈條,需要技術支持、產品設計、內容生產、營銷推廣等眾多方面合作,建立策略聯盟,整合資源和平臺的價值才能發揮最大效力。
用戶需求決定行業走向
屈辰晨:從整個數字出版環境來看,我相信終端或者載體決定不了數字出版的未來,用戶需求才能主導行業的走向。
價值中國網:英國經濟學家查爾斯.漢迪提出觀點認為,現代出版業正在去物質化(數字化),去中心化(去編輯化)。那么您所理解的現代出版業是怎樣的?
屈辰晨:中國的現代出版業仍然處于數字時代的啟蒙階段。我理解的漢迪的觀點是現代出版業的核心應該是高技術的普遍應用,高端原創人才的匯聚。中國這樣龐大的市場和細分群體、多元的社會關系中,我覺得仍然需要審慎面對數字化運營,現代出版業要具有時代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但不是我們一定需要對高技術的過度依賴,不是對UGC的過分信任。中國要改變“工業復制的巨人,內容原創的侏儒”的世界形象,一定是從整個產業的核心價值—內容價值本身出發去認識現代出版技術和手段帶給我們的營養。
價值中國網: 有觀點認為未來,數字出版將向無線移動、個性化按需定制和跨媒體出版方向發展。您的觀點是怎樣的?
屈辰晨:在大眾閱讀領域,我相信這是未來的一個方向。但從整個數字出版環境來看,我相信終端或者載體決定不了數字出版的未來,用戶需求才能主導行業的走向。畢竟我們有著多元化的內容需求、多樣化的出版領域、多層次的受眾群體,無線閱讀更像一種休閑方式、POD市場更多的將滿足科學、教育、醫學等領域的專業化需求,跨媒體出版目前看是被過渡包裝了的、產業界的自娛自樂的工具,不具備普遍意義,而產業界未來真正核心的版權跨界開發,還遠遠未成氣候。
價值中國網:今年被稱為3G元年,基于手機的應用得到了快速發展。那么您認為當前手機出版處于什么階段?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有哪些?
屈辰晨:手機出版領域,可以說是一個移動運營商主導渠道的行業,內容制作商在手機媒體產業鏈中位于重要的上游環節,市場空間巨大,但從實際的產業鏈利益分配上來講,還非常不合理,因為本來內容提供商的市場價值就應該是手機媒體類業務市場價值的直接體現,但在實際產業中,內容提供商往往為他人做嫁衣,版權收益非常低,內容提供商如果要在這個產業鏈中生存,需要建立起行業同盟,實力大的更需要向產業鏈的下游滲入,由內容制作商演變為內容聚合商或平臺服務商,進一步擴大生存空間。
版權保護:數字出版利益護航者
價值中國網:數字出版當前面臨的問題之一是數字版權保護。您如何看待數字版權保護問題?
屈辰晨:數字版權保護會持續發展,并成為數字出版的利益護航者之一,可以說現在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已經相對成熟,但不能用技術的觀念和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產業環境的改善還需要政府推動法律環境建設、企業誠信環境建設。
版權人私權權利和公共利益之間一直都在相互角力。版權制度從產生之日起,就是國家為了調整版權人私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工具,國家通過保護版權人對作品的權利,以保證公共利益的實現,比如教育公平,知識獲取的公平。互聯網給世界帶來方便快捷、成本低的知識獲取工具。然而正是這個廉價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教育和文化的霸權。我們不再是被動地接受可以獲得的知識,而是主動地根據自己的喜好從互聯網上發現知識,但是對于版權內容的隨意傳播,必然也會間接影響到社會利益和公眾利益。
現在很多數字內容運營平臺存在著濫用“避風港”原則為自己幫助用戶盜版的行為開脫,對于網民上傳的視頻、圖書等資源,作為運營方有審核義務。一方面作為運營方一般是商業運營主體,其服務模式主要是利用網民的上傳的內容進行廣告投放,一旦出現版權問題,權利人不可能向成千上萬的匿名網民提出訴訟,如果知識和信息被他人隨意使用,個人創造的價值得不到補償,將嚴重打擊社會創作氛圍,另外對于運營商來說,走正版運營的道路,已經成為趨勢,尊重版權,才能獲得版權擁有方的尊重和眷顧。
價值中國網:相較于國際數字出版業而言,中國數字出版環境有哪些不同之處?在數字版權保護方面,有哪些國際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屈辰晨:中國數字出版環境的主要問題是盜版的大眾化和產業運作水平低。從國內外的經驗綜合來看,我認為盜版侵權產生和數字出版產業鏈發展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權利方對“版權價值”的認定與使用方對“版權價格”的接受之間形成巨大鴻溝所造成的。傳統出版機構和原創作者因為投入了大量資本、人才、時間和創意開發出版權作品,對于“版權價值”認定較高。而使用這些版權的經營性企業因為經營模式、市場開發能力等限制,可以接受的“版權價格”則較低,這樣形成了版權供求雙方的嚴重不平衡,加之盜版侵權成本低,造成經營性企業(也包括消費者)不得不選擇盜版侵權。
這既要靠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建立上承擔更大的作用,也需要產業界的同仁不斷加強內容產業運作水平,引導和掌握用戶需求,不斷奉獻更具商業潛力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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