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出版印刷行業享受稅收優惠
2010-01-26 00:00 來源:必勝網 責編:Quincy
為切實做好四川省宣傳文化單位2009—2010年增值稅先征后退申報、審核和審批工作,四川省財政廳將有關要求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執行增值稅、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期限、范圍和比例
2010年底以前,符合財稅[2009]14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納入退稅范圍的企業:必須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具有相關出版物的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的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因各種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的出版單位,須經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商四川省新聞出版局核準后,方可享受相應的退稅政策。
以下宣傳文化單位不得享受退稅政策:未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單獨核算的;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具體名單由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及時告知我辦)。
符合財稅[2009]147號文件第一條(一)、(三)款規定的宣傳文化單位退稅比例為100%;符合財稅[2009]147號文件第一條(二)款規定的宣傳文化單位退稅比例為50%。
二、關于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先征后退”審核審批工作
(一)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從收到本文之日起,應先按財稅[2009]147號文件規定對宣傳文化單位退稅資格進行初審。對符合退稅資格的企業按《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財駐川監[2004] 22號)要求受理其增值稅退稅申請,及時辦理增值稅先征后退審核手續。
(二)宣傳文化單位在2009年度退稅申請材料中應報送出版許可證(含報紙出版許可證)、中小學用書目錄、教學用書目錄等;“租型”方式出版的單位還應報送企業營業執照以及與出版單位簽訂的“代理協議”。
(三)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退稅款。
三、關于退稅款和免稅款的用途
按財稅[2009]147號第一條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按財稅[2009]147號第二條規定免征或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
各退稅、免稅企業、單位應設置備查賬戶專項反映退稅、免稅資金使用情況。
四、監督檢查
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四川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退稅的申報情況、辦理情況和退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申報、弄虛作假以及不按照規定使用退稅資金的宣傳文化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相關部門無故刁難退稅企業或截留退稅資金的,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駐四川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駐川監[2007]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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