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一波三折的追討印刷費訴訟
2010-01-27 00:0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Quincy
【CPP114】訊:為客戶印制報紙,理應收取印刷費。北京凌奇印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印刷公司”)為追討報紙印刷費,兩次將北京中業報刊圖書發行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告上法庭,但最終法院判只判被告賠償其70% 的欠款,賠償名義不是“印刷費”,而是“合同無效導致損失”。這是為何?原來,該印刷公司是在客戶未提供報紙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為其印制報紙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案件。本報解析該案,或許可以給出版物印刷企業帶來一些啟示。
為討印工費 印刷公司將客戶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印刷公司與發行公司簽訂合同書,約定印刷公司為發行公司印刷兩種報紙。合同簽訂后,印刷公司即開工并按期向發行公司交付報刊。2005年4月,印刷公司應發行公司要求,還增印了一種報紙。報紙不斷交貨,可是2005年3月28日之后的印刷費發行公司卻一直不繳。2007年1月,印刷公司終于將客戶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發行公司給付印刷費24萬余元及利息2萬余元。
發行公司辯稱,這3種報紙均為非法出版物,不存在合法出版許可證,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屬于無效合同。
印刷公司在法庭陳述,發行公司此前曾向印刷公司提出,由于實際出版單位并非被告本身,基于加快出版時間的考慮,請求印刷公司先履行印刷義務,其后再提供報紙出版許可證。
訴請被駁 因所印報紙無出版許可證
法院一審駁回了印刷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查明,印刷公司自2004年11月起為發行公司印刷了3種報紙,印刷過程中發行公司未向印刷公司提供所印報紙的出版許可證,印刷公司亦未要求發行公司提供并進行驗證。
法院認為,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印刷公司在發行公司未提供報紙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為其印制報紙,屬于違反國家印刷業管理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依法不產生當事人所預期之法律效果,故印刷公司無權要求發行公司支付印刷費用及相應利息。
雖然印刷公司追討印刷費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法院同時判決,印刷公司因上述違法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屬廣義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損失,但印刷公司未就損失提出訴請,法院對此不予處理;當事人如有爭議,可另行解決。
再次起訴 所受損失雙方三七分擔
2008年11月,印刷公司再次將發行公司訴上法庭。不過,這一次印刷公司變更了訴訟請求,不再追討印刷費,而是請求判令合同無效,并要求發行公司賠償損失約近22萬元。
針對印刷公司提交的證據中的發行公司欠印刷費成本支出,法院委托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后確認為233650元。
經過原被告雙方的再次法庭唇辯,2009年8月,法院下達了判決書。法院認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
據此,法院判決:印刷公司與發行公司簽訂的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發行公司在不具備報紙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與印刷公司簽訂合同,對合同無效負有70%的責任。印刷公司在接受發行公司委托印刷報紙過程中沒有嚴格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對合同無效負有30%的責任。因發行公司的過錯而使印刷公司遭受的損失,發行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評估印刷公司損失數額為233650元,法院最終判決發行公司賠償印刷公司損失163555元。
案例訓誡:印刷報紙必須驗證出版許可證
對出版物印刷企業來講,這個案例頗值得借鑒。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的印刷企業為了承攬業務,忽視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能嚴格遵守“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等規定。一旦委印單位以無出版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效為由拒付印刷費,就會給印刷企業帶來損失!
另外一點印刷企業可以借鑒用來自我保護的是:一旦企業碰到類似案件,可以以“合同無效導致損失”為由,尋求法律的保護,這樣或許一次訴訟就能解決問題。所幸,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印刷企業70%的損失,使企業不至于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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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辯稱,這3種報紙均為非法出版物,不存在合法出版許可證,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屬于無效合同。
印刷公司在法庭陳述,發行公司此前曾向印刷公司提出,由于實際出版單位并非被告本身,基于加快出版時間的考慮,請求印刷公司先履行印刷義務,其后再提供報紙出版許可證。
訴請被駁 因所印報紙無出版許可證
法院一審駁回了印刷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查明,印刷公司自2004年11月起為發行公司印刷了3種報紙,印刷過程中發行公司未向印刷公司提供所印報紙的出版許可證,印刷公司亦未要求發行公司提供并進行驗證。
法院認為,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印刷公司在發行公司未提供報紙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為其印制報紙,屬于違反國家印刷業管理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依法不產生當事人所預期之法律效果,故印刷公司無權要求發行公司支付印刷費用及相應利息。
雖然印刷公司追討印刷費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法院同時判決,印刷公司因上述違法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屬廣義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損失,但印刷公司未就損失提出訴請,法院對此不予處理;當事人如有爭議,可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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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印刷公司提交的證據中的發行公司欠印刷費成本支出,法院委托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后確認為233650元。
經過原被告雙方的再次法庭唇辯,2009年8月,法院下達了判決書。法院認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
據此,法院判決:印刷公司與發行公司簽訂的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發行公司在不具備報紙出版許可證的情況下與印刷公司簽訂合同,對合同無效負有70%的責任。印刷公司在接受發行公司委托印刷報紙過程中沒有嚴格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對合同無效負有30%的責任。因發行公司的過錯而使印刷公司遭受的損失,發行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評估印刷公司損失數額為233650元,法院最終判決發行公司賠償印刷公司損失163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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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版物印刷企業來講,這個案例頗值得借鑒。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的印刷企業為了承攬業務,忽視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能嚴格遵守“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等規定。一旦委印單位以無出版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效為由拒付印刷費,就會給印刷企業帶來損失!
另外一點印刷企業可以借鑒用來自我保護的是:一旦企業碰到類似案件,可以以“合同無效導致損失”為由,尋求法律的保護,這樣或許一次訴訟就能解決問題。所幸,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印刷企業70%的損失,使企業不至于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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