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動了誰的奶酪
2010-02-04 00: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新書不打折其實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做法。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均通過立法形式將書業作為特殊行業排除在《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外,對新書打折予以限制。德國2002年10月1日生效的《圖書統一定價法》規定,圖書出版之日起18個月以后方可以被撤銷,撤銷統一定價是印刷品得以廉價銷售的前提。
【CPP114】訊:由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聯合發布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一經公布就在業內外引起強烈反響,贊成和反對的聲音都很響亮。
《規則》說的是“新書不許打折銷售”
對于反對聲音,參與了《規則》制定的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常務副秘書長黃國榮感到有些無奈。“許多人根本沒有細看《規則》的條文就匆忙下結論。《規則》并沒有說‘圖書不許打折銷售’,《規則》說的是‘新書不許打折銷售’,一字之差,含義是完全不同的。”
“有些消費者和業外人士非常不理解,‘不打折’和‘限折’怎么還會保護消費者利益?”對此,黃國榮解釋說,我國和絕大多數國家一樣,圖書銷售是寄銷制,而不是經銷。圖書不像其他商品,經營者訂貨交錢拿貨后,賣高賣低賠賺與廠家無關;圖書是先供貨銷售,后結算。現時零售店尤其是網上書店新書打折銷售,并不是拿自己的利潤讓利讀者,而是結算時要求出版社降低供貨折扣。如果降到出版社虧本,出版社只有兩個辦法,要么提高圖書定價,要么少出書,甚至不出書,去賣書號。黃國榮說:“這種無序競爭、過度打折的最終結果,就是出版社定的圖書價格越來越高,零售商打折幅度越來越大,消費者只能花更多的錢買個打折的心理安慰。”
保護消費者利益
“一本書,假設合理的價格是20元,現在我定上40元,就算打6折,還要賣24元呢,消費者的確買到了打折書,但是卻多掏了錢。這種先是虛高定價,再以超低折扣誘惑和誤導消費者,其性質是不折不扣的欺詐行為。制定《規則》的目的就是要保護消費者。”黃國榮說。
圖書“高定價、低折扣”一直是困擾我國書業的頑疾。有的教輔圖書供貨商兩三折就出手,40%左右的折扣空間沒有到學生手里,而進了采購者和經辦人腰包。“這種虛高定價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給腐敗滋生提供了土壤。”開卷公司董事長蔣晞亮說。
“新書不打折,其真實含義就是新出版的圖書應按照出版者自己標明的定價銷售。”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教授羅紫初多年從事出版發行業研究。他說:“這場爭論說明我國消費者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對于我國圖書定價體系和國際書業的通行做法缺乏了解。”
羅紫初說,在我國,圖書是明碼標價的商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絕大多數商品都已取消定價制,但圖書是少數保留定價制的商品之一。“圖書的定價權在出版社,通常政府和協會不會干涉圖書定價。但是如果出現‘高定價、低折扣’等欺詐行為,政府和相關協會有權干涉。”
國際出版業的通行做法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圖書定價制,因為圖書既是商品,同時又是精神產品。圖書定價制限制了惡性競爭和不公平競爭,避免出版社喪失出版能力,保護了讀者獲取豐富出版物的權益。實行圖書定價制的國家,可以保證書業有密集的獨立書店網絡和較多充滿活力的個性出版社,出版品種豐富多樣,書價保持平穩,從而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羅紫初說。
新書不打折其實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做法。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均通過立法形式將書業作為特殊行業排除在《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外,對新書打折予以限制。德國2002年10月1日生效的《圖書統一定價法》規定,圖書出版之日起18個月以后方可以被撤銷,撤銷統一定價是印刷品得以廉價銷售的前提。法國《雅克朗法案》規定,圖書價格由出版商制定;圖書在出版后的2年內不允許隨意打折,零售商可以在規定價格5%以內的折扣范圍內調整書價。2008年10月,瑞士國家經濟咨詢委員會通過了圖書定價制法律預案,規定圖書在出版后的18個月內不允許隨意打折,零售商有在建議零售價5%以內的折扣活動范圍。日、韓等國家也有類似行規或法律。
“《規則》根本和壟斷不沾邊。”對于有輿論認為由行業協會制定規則限制新書打折的做法涉嫌違反《反壟斷法》,黃國榮說,“限制促銷折扣,不是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中有兩條‘排除、限制競爭’的條款。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第八條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既不是經營者,也不是行政機關;既沒有市場支配地位,也沒有行政權力,怎么可能涉嫌壟斷呢?”
“其實我們限制的不是價格,而是不正當促銷手段。”黃國榮說,北京共和聯動圖書有限公司告“卓越亞馬遜”這件事,就是因為卓越亞馬遜低價傾銷《不生病的智慧3》《中國夢——唐駿正傳》《求醫不如求己3》三本書,它們的最低銷價為14.60元、16.40元和14.90元,約合原價的5.1折、4.7折和4.7折,法律依據就是“沒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這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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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說的是“新書不許打折銷售”
對于反對聲音,參與了《規則》制定的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常務副秘書長黃國榮感到有些無奈。“許多人根本沒有細看《規則》的條文就匆忙下結論。《規則》并沒有說‘圖書不許打折銷售’,《規則》說的是‘新書不許打折銷售’,一字之差,含義是完全不同的。”
“有些消費者和業外人士非常不理解,‘不打折’和‘限折’怎么還會保護消費者利益?”對此,黃國榮解釋說,我國和絕大多數國家一樣,圖書銷售是寄銷制,而不是經銷。圖書不像其他商品,經營者訂貨交錢拿貨后,賣高賣低賠賺與廠家無關;圖書是先供貨銷售,后結算。現時零售店尤其是網上書店新書打折銷售,并不是拿自己的利潤讓利讀者,而是結算時要求出版社降低供貨折扣。如果降到出版社虧本,出版社只有兩個辦法,要么提高圖書定價,要么少出書,甚至不出書,去賣書號。黃國榮說:“這種無序競爭、過度打折的最終結果,就是出版社定的圖書價格越來越高,零售商打折幅度越來越大,消費者只能花更多的錢買個打折的心理安慰。”
保護消費者利益
“一本書,假設合理的價格是20元,現在我定上40元,就算打6折,還要賣24元呢,消費者的確買到了打折書,但是卻多掏了錢。這種先是虛高定價,再以超低折扣誘惑和誤導消費者,其性質是不折不扣的欺詐行為。制定《規則》的目的就是要保護消費者。”黃國榮說。
圖書“高定價、低折扣”一直是困擾我國書業的頑疾。有的教輔圖書供貨商兩三折就出手,40%左右的折扣空間沒有到學生手里,而進了采購者和經辦人腰包。“這種虛高定價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給腐敗滋生提供了土壤。”開卷公司董事長蔣晞亮說。
“新書不打折,其真實含義就是新出版的圖書應按照出版者自己標明的定價銷售。”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教授羅紫初多年從事出版發行業研究。他說:“這場爭論說明我國消費者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對于我國圖書定價體系和國際書業的通行做法缺乏了解。”
羅紫初說,在我國,圖書是明碼標價的商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絕大多數商品都已取消定價制,但圖書是少數保留定價制的商品之一。“圖書的定價權在出版社,通常政府和協會不會干涉圖書定價。但是如果出現‘高定價、低折扣’等欺詐行為,政府和相關協會有權干涉。”
國際出版業的通行做法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圖書定價制,因為圖書既是商品,同時又是精神產品。圖書定價制限制了惡性競爭和不公平競爭,避免出版社喪失出版能力,保護了讀者獲取豐富出版物的權益。實行圖書定價制的國家,可以保證書業有密集的獨立書店網絡和較多充滿活力的個性出版社,出版品種豐富多樣,書價保持平穩,從而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羅紫初說。
新書不打折其實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做法。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均通過立法形式將書業作為特殊行業排除在《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外,對新書打折予以限制。德國2002年10月1日生效的《圖書統一定價法》規定,圖書出版之日起18個月以后方可以被撤銷,撤銷統一定價是印刷品得以廉價銷售的前提。法國《雅克朗法案》規定,圖書價格由出版商制定;圖書在出版后的2年內不允許隨意打折,零售商可以在規定價格5%以內的折扣范圍內調整書價。2008年10月,瑞士國家經濟咨詢委員會通過了圖書定價制法律預案,規定圖書在出版后的18個月內不允許隨意打折,零售商有在建議零售價5%以內的折扣活動范圍。日、韓等國家也有類似行規或法律。
“《規則》根本和壟斷不沾邊。”對于有輿論認為由行業協會制定規則限制新書打折的做法涉嫌違反《反壟斷法》,黃國榮說,“限制促銷折扣,不是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中有兩條‘排除、限制競爭’的條款。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第八條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既不是經營者,也不是行政機關;既沒有市場支配地位,也沒有行政權力,怎么可能涉嫌壟斷呢?”
“其實我們限制的不是價格,而是不正當促銷手段。”黃國榮說,北京共和聯動圖書有限公司告“卓越亞馬遜”這件事,就是因為卓越亞馬遜低價傾銷《不生病的智慧3》《中國夢——唐駿正傳》《求醫不如求己3》三本書,它們的最低銷價為14.60元、16.40元和14.90元,約合原價的5.1折、4.7折和4.7折,法律依據就是“沒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這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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