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廠嚴守“訴訟時效” 成功追討5年欠款
2010-02-25 00:0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Quincy
【CPP114】訊:原告:北京某印刷廠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關鍵詞:追討欠款 訴訟時效
在日常生產經營中,一些印刷企業在向客戶追討欠款時,常常遭遇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支付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訴訟案:北京某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為追討貨款,將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對方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支付。由于印刷廠提供了合同、送貨單及每年討要欠款的對賬單等證據,印刷廠勝訴。2月3日,此案原告方印刷廠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電話采訪。
印刷廠與科技公司有長期的業務往來。印刷廠訴稱:2002年,科技公司向印刷廠發來傳真,委托印刷廠為其加工防偽商標。當年3月,雙方正式簽訂加工合同和技術指標合同。合同簽訂后,印刷廠開始為科技公司加工送貨。至2004年2月,印刷廠一共向科技公司提供了3.6萬余元的加工定做物,但科技公司沒有支付貨款。當時,科技公司因組建新公司資金緊張,要求延緩付款并且承諾欠款一定會解決,印刷廠同意了其請求。
到2009年7月,自這筆欠款產生已有5年時間,其間印刷廠多次討要未果。無奈之下,印刷廠將科技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科技公司給付欠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銀行利息。
庭審現場訴訟時效成辯論焦點
2009年8月,此案開庭審理,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科技公司對于印刷廠討要貨款的訴請辯稱:印刷廠的訴訟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且具體的情況自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印刷廠的訴訟請求。
印刷廠為證明訴訟時效未過,提供了傳真、合同、送貨單,2005年1月、2006年6月、2007年5月科技公司簽收的對賬單憑證3張,及2008年10月科技公司采購經理向印刷廠出具的證明,這些證據證明印刷廠一直在向科技公司追討欠款。另外,印刷廠還提供了輸液器包裝袋訂貨技術協議書和包裝袋對賬單,證明雙方延續業務往來(價金與本案無關)。
科技公司認可蓋章的合同的真實性,但是對印刷廠提供的證據中有具體簽字人名的單據不認可。科技公司表示:這些證據上的簽字的人員中,有王某和何某。何某原是采購經理,2008年被調到另一公司做經理,之后與公司發生矛盾辭職,由于何某是與公司鬧矛盾走的,因此他出具的證詞的效力科技公司表示懷疑。科技公司希望印刷廠提供一份證據的復印件進行核實,希望給一些時間重新質證。
一審判決科技公司支付貨款
2009年9月,在科技公司并未出庭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審核認為,印刷廠提交的證據能證明雙方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能證明印刷廠完成了合同義務,能證明科技公司至今尚欠價款3.6萬余元,能確認印刷廠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過期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算起。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科技公司主張的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科技公司第二次開庭時無故缺席,放棄了庭審質證的權利,且不能提交抗辯證據,僅以其答辯理由不足以對抗印刷廠提交證據的可信度及證明力。
據此,一審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印刷廠貨款3.6萬余元,并償付逾期貨款利息。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
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堅持認為:印刷廠提交的3個對賬單不具有任何證據效力,其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證人何某2005年至今已不在科技公司工作,印刷廠的舉證不符合法規規定。
2009年12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科技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屬于二審新證據,不予采納。印刷廠與科技公司之間長期形成的承攬合同關系,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印刷廠就其訴訟請求提交了相應的證據,科技公司一審時不到庭參加訴訟,事實上放棄了舉證、質證、抗辯等訴訟權利,印刷廠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科技公司在已放棄訴訟權利后提出的上訴理由,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訓誡注意討要欠款的訴訟時效
近年來,印刷企業追討欠款的訴訟案件不斷發生,其中一些涉及訴訟時效問題。“那筆欠款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我們已經沒必要還了。”一些印刷企業在追討欠款時,有時會聽到這樣的回答。那么,在這方面,印刷企業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追討欠款的訴訟時效一般應為兩年,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法律同時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對于印刷企業而言,一方面,要盡量選擇講誠信、守承諾的合作對象,減少訴訟風險;另一方面,如果遭遇客戶欠款不還,就要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印刷企業如不及時行使權利,而是躺在權利上“睡覺”,一旦超過訴訟時效,雖然實體權利沒有喪失,但喪失了勝訴權,“沉睡”的權利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在上述案例中,印刷企業雖然在對方欠款5年之后才提起訴訟,但這期間,它不僅保留了印刷合同和送貨單,而且每年都會留下對方簽收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這樣,訴訟時效中斷,有效訴訟時間重新計算,最終印刷企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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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關鍵詞:追討欠款 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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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廠為證明訴訟時效未過,提供了傳真、合同、送貨單,2005年1月、2006年6月、2007年5月科技公司簽收的對賬單憑證3張,及2008年10月科技公司采購經理向印刷廠出具的證明,這些證據證明印刷廠一直在向科技公司追討欠款。另外,印刷廠還提供了輸液器包裝袋訂貨技術協議書和包裝袋對賬單,證明雙方延續業務往來(價金與本案無關)。
科技公司認可蓋章的合同的真實性,但是對印刷廠提供的證據中有具體簽字人名的單據不認可。科技公司表示:這些證據上的簽字的人員中,有王某和何某。何某原是采購經理,2008年被調到另一公司做經理,之后與公司發生矛盾辭職,由于何某是與公司鬧矛盾走的,因此他出具的證詞的效力科技公司表示懷疑。科技公司希望印刷廠提供一份證據的復印件進行核實,希望給一些時間重新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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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最終駁回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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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追討欠款的訴訟時效一般應為兩年,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法律同時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對于印刷企業而言,一方面,要盡量選擇講誠信、守承諾的合作對象,減少訴訟風險;另一方面,如果遭遇客戶欠款不還,就要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印刷企業如不及時行使權利,而是躺在權利上“睡覺”,一旦超過訴訟時效,雖然實體權利沒有喪失,但喪失了勝訴權,“沉睡”的權利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在上述案例中,印刷企業雖然在對方欠款5年之后才提起訴訟,但這期間,它不僅保留了印刷合同和送貨單,而且每年都會留下對方簽收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這樣,訴訟時效中斷,有效訴訟時間重新計算,最終印刷企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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