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存完好印企追回欠款
2010-03-12 00:0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Quincy
被告:浙江省某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承攬合同糾紛
一審概要:印刷企業討要貨款勝訴
這是一起因印刷業務承攬合同糾紛而發生的訴訟。
上海某商標印刷有限公司在一審中訴稱:2007年6月,浙江省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染公司”)與上海某商標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標印刷公司”)通過傳真方式簽訂了兩份合同。合同約定,由印染公司委托商標印刷公司加工生產商標等產品,計價款4.5萬余元。合同中約定交貨方式為快遞,結算方式為發票隨最后一批貨開出,30日內付清。
商標印刷公司依約分別于2007年5月、6月分3次將所加工產品交付印染公司,其中一次產品由王某某簽收,其余貨物經快遞公司交付。同年7月,商標印刷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1張交付印染公司,但印染公司未能依約付款。商標印刷公司遂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印染公司給付4.5萬余元,并償付銀行利息損失。印染公司辯稱其未與商標印刷公司訂立合同,也未收取商標印刷公司所加工的產品。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證據,雙方存在加工承攬合同關系。送貨單的簽收人王某某系上海惠上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上公司”)業務員,印染公司與惠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孟某某,商標印刷公司開具的發票也由惠上公司交付印染公司,且商標印刷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也經印染公司確認后交稅務部門認證抵扣。因此,這兩份合同應系真實有效,商標印刷公司有權取得相應的價款。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印染公司給付商標印刷公司價款4.5萬余元,并償付銀行利息損失。
二審焦點:是否簽訂過合同?是否交付了貨物?
印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是否簽訂過合同成為二審中雙方爭辯的第一個焦點。印染公司上訴稱:未與商標印刷公司簽訂過合同,一審判決認定合同復印件為定案依據錯誤。
是否交付了貨物成為雙方爭辯的第二個焦點。印染公司上訴稱:商標印刷公司藉以證明其已履行供貨義務的6張送貨單上,收貨單位欄載明為“惠上”,而非印染公司;6張送貨單中,1張沒有收貨單位經手人簽字,2張簽有“運達”字樣,3張為“王某某”簽字,王某某非印染公司員工,不能證明印染公司系本案交易主體。
關于交易數額問題,印染公司稱不能僅以增值稅發票上的數額為依據,而應當以送貨單上的數額為準。
對于雙方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是否簽訂過合同,法院審理認為,商標印刷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2份《產品購銷合同》復印件、商標樣品、6份送貨單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抵扣證明,雖然印染公司否認與商標印刷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印染公司收取了商標印刷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并已向稅務部門辦理認證抵扣,印染公司對此不能說明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對于雙方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否交付了貨物,法院審理認為,商標印刷公司雖然送貨至惠上公司,但該地點為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符合合同約定。對于商標印刷公司是否交付加工物,商標印刷公司已提供6份送貨單,雖然印染公司對簽收人不予認可,但合同約定增值稅發票隨最后一批貨開出,印染公司收取發票后并未提出異議,系其對發票上記載數量及金額的認可。商標印刷公司依約交付了貨物,有權取得相應的價款。
今年1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訓誡:通過傳真簽訂合同 要保存好相關證據
隨著印刷周期的不斷縮短,印刷企業與客戶簽訂合同的方式也已多樣化。除傳統的現場簽訂合同之外,不少企業通過電話、傳真、網絡來下單和簽約,甚至未簽約就開始生產,這也帶來不少問題。
在這起訴訟中,雙方就通過傳真方式簽訂了兩份合同。雖然客戶不認同這兩份合同,不過印刷企業還提交了送貨單、增值稅發票等相關證據,法院認定該合同真實有效,認定印刷企業已交付了貨物,因此印刷企業最終勝訴。
這個訴訟案例給印刷企業帶來一些啟示,即印刷企業在與客戶合作時,一定要保存好合同、送貨單、發票等相關證據,以防客戶翻臉不認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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