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讓“小造紙”死灰復燃 淘汰落后產能難在哪
2010-06-02 09:34 來源:人民日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據了解,由于歷史原因,安徽省大部分地區環境監管力量不足,人員編制、技術裝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缺乏制約了對企業的日常現場監管。目前,安徽省有環保監察現場執法人員3400多人,要監管3萬多家企業,尤其對于那些地處偏僻的小造紙企業,存在監管困難,有的小造紙廠取締之后死灰復燃也不能及時發現處理。
【CPP114】訊:上世紀90年代初,在鼓勵發展鄉鎮企業的背景下,安徽省淮河流域小造紙企業大量出現,最多時達700余家。隨著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和環保標準的提高,一批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造紙廠相繼被淘汰。但由于小造紙廠投資規模小、工藝簡單、利潤高,至今仍有一些企業非法生產,落后產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5月27日,全國工業系統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會議下達了今年淘汰432萬噸造紙落后產能的目標任務。“到2009年底,安徽省共有造紙企業159家,其中就有6家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40家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安徽省環境監察局副局長魏繼伯說。
“十一五”以來,安徽省已淘汰造紙業落后產能9.64萬噸。2010年,安徽省確定了萬元GDP能耗下降5%的目標,其中,計劃淘汰落后造紙生產線2條,涉及落后產能3萬噸。記者從安徽省節能工作推進協調小組辦公室獲悉,淘汰目標將在2010年6月底基本完成。
“大部分造紙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簡單且運行不正常”
今年1月,安徽省環保廳開展“打擊造紙企業違法排污環保專項行動”,派出四個暗訪檢查組,對宿州市蕭縣、埇橋區及淮北市濉溪縣等28家重點造紙企業和2009年以來群眾投訴的小造紙廠進行了暗訪檢查;3月,省環保廳結合季度巡查又對合肥、安慶、巢湖、六安等市47家造紙企業進行檢查。
“兩次檢查發現未執行環評、污染治理設施不運行或不正常運行、直排、偷排、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企業23家。”安徽省環保廳副廳長王文有說,“檢查中發現,合肥市現有的22家造紙企業,有14家企業年實際生產能力在1萬噸以下,規模小、產能低、廠區環境差,大部分造紙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簡單且運行不正常,存在超標排放現象,污染嚴重。”
在安徽省雪馬造紙廠,企業設置了暗管將生產污水直接排進附近的奎河,造成了嚴重污染;而位于潛山縣的趙沖紙廠,整個企業的治污設備就是一個沉淀池,基本發揮不了作用。
“在安徽的小型造紙廠里面,70%以上的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簡陋,僅有一些簡單的物化和生化處理裝置,即使這些裝置正常運轉,企業也無法達標排放。”魏繼伯說。目前,安徽省造紙企業主要集中在合肥、宣城、安慶、宿州等地,主要使用廢紙、麥草、木漿為原料,生產瓦楞紙、茶板紙、衛生紙、黃裱紙等。其中,生產低檔紙企業較多,造紙工藝簡單,污染嚴重。
“省季查、市月查、縣旬查”,取締力度空前
“在造紙企業的生產成本里面,很大一部分是治污投入,由于省內造紙企業上規模的不多,大部分企業在這一環節偷工減料。目前,省環保廳已經重拳整改,對于治污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堅決關停。”王文有說。
今年4月底,安徽省出臺《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針對造紙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明確提出,未經環保審批違法開工建設或批建不符的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造紙企業,一律關閉取締;實際產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企業,責令停產,限期整改。
“省環保廳一直在建立淘汰落后產能的長效機制上下功夫,目前加大了對于造紙行業的監管頻次和力度,形成了‘省季查、市月查、縣旬查’的環境監察制度,一旦發現不符合政策的小造紙企業,立即取締。”魏繼伯說。“省政府還要求對取締關閉的小造紙企業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生產設備拆除不徹底、存在重新開工可能的,必須按照‘吊銷執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移走原料’的標準,徹底予以拆除;對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重新開工生產的,堅決取締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據介紹,2007年以來,安徽省已依法取締造紙企業63家,涉及造紙能力61萬噸;2009年,省環保廳對6家造紙廠掛牌督辦,對3家企業立案處罰,對47家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調查整改。
缺少執法手段,高額利潤驅動一些被取締企業死灰復燃
淮北市濉溪縣郭杰黃裱紙廠地處偏僻的黃橋農場,上世紀90年代就在執法監察中被取締。今年,該企業又重新開始生產,在地方環保監察部門發現之后再次被關閉。
“像郭杰黃裱紙廠這樣死灰復燃的小造紙廠不只一家,因為背后有著高額利潤的驅動。”魏繼伯解釋了小造紙廠屢禁不止的原因,“小造紙廠投入小,只要挖個池子,摻入石灰蒸煮就可以實現生產,但是在這種小投入面前卻是每噸近萬元的利潤,所以不少小造紙廠和執法部門‘打游擊’,一查則停,查完再開。”
據了解,由于歷史原因,安徽省大部分地區環境監管力量不足,人員編制、技術裝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缺乏制約了對企業的日常現場監管。目前,安徽省有環保監察現場執法人員3400多人,要監管3萬多家企業,尤其對于那些地處偏僻的小造紙企業,存在監管困難,有的小造紙廠取締之后死灰復燃也不能及時發現處理。
“關停小造紙廠難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執法手段有限,尤其在民事和刑事責任追究上缺少明確條款,難以形成震懾力。”魏繼伯介紹,按照相應的環保法規,在取締小造紙廠之后,對企業主沒有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一些企業主容易再次鋌而走險。
據了解,淘汰落后產能缺乏長效機制、執法力度有限等,已經制約了關停小造紙企業的成效,需要從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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