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LP法規對我國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2010-11-24 08:52 來源:標簽與貼標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以甲醇的新舊標簽為例。原有分類是“高度可燃、有毒”,對應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觸皮膚和吞食,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的危險”。而在CLP法規要求下,分類需改為“可燃液體2類、急性毒性3類、有特異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為“易燃液體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對器官造成損害”。同時,標志危害的圖標也要作出更改。
【CPP114】訊:歐盟CLP法規的全稱是:《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歐盟CLP法規是與聯合國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簽全球協調制度(GHS)一脈相承,同時與歐盟REACH法規相輔相成的一部法規。它是針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包裝的最終文本,也是歐盟執行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GHS)有關化學品的分類和標簽規定的組成部分。它對REACH法規起到了鞏固作用,為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維護的注冊物質的分類和標簽數據庫的建立提供了相應規則。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從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場上投放化學配制品的供應商應按新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簽。危險物質指令(DSD)的分類將持續到2015年6月1日。可以說,CLP法規取代了歐盟以前對危險物質和配制品的分類和標簽指令(67/548/EEC&1999/45/EC)。
CLP和REACH的差異
第一,歐盟委員會已宣布CLP法規的官方管理機構與REACH法規的管理機構相同,即都是設在芬蘭赫爾辛基的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門一致,CLP在內容上還填補了REACH針對分類與標簽內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關于化學品分類與標簽的內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說不滿足CLP的要求事實上也就是違反了REACH的規定。
第二,CLP的實施過程也與REACH相似,都是分步驟完成并且設有過渡期。據悉,歐盟現行對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的規范分為兩個部分:針對物質的DSD指令和針對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規就是要對這兩個指令進行替代。對此,ECHA設置了兩個時間節點:第一個是2010年12月1日。屆時所有出口歐盟的化學物質的分類、標簽和包裝必須同時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續執行DPD。第二個是2015年6月1日。屆時DSD(危險物質分類和標簽)和DPD(配制品分類和標簽)指令將被CLP取代,國內出口歐盟的化學品必須符合CLP法規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謂的過渡期。
第三,CLP在執行上也將和REACH一樣嚴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舉辦的赫爾辛基第三次利益相關者會議上,ECHA負責人用了大部分時間為與會者詳細解讀CLP法規的內容和監管執法措施,還特別強調要把CLP法規下的安全數據表(SDS)符合性審查作為今后執法的重點之一。據了解,目前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德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等19個歐盟成員國均已制定了CLP執法措施。其他國家的執法細則也將陸續出臺。
雖然CLP法規的內容與REACH法規聯系緊密,實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學品種類卻超過了后者,幾乎涵蓋了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化學物質和配制品,受其影響的企業將更多。
CLP涉及面更廣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噸/年的化學品才受到REACH影響,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噸/年的化學品也受到管轄;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冊的物質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冊聚合物中的單體,而CLP是對成品聚合物進行管轄。總之,幾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質和配制品,不論噸位,只要出口歐盟,都將受CLP的管轄;幾乎所有輸歐化學品的制造商、貿易商、分銷商,都需履行CLP規定的義務。從2010年12月1日起,進入歐盟海關和在歐盟市場上流通的化學品如果沒有按CLP法規的要求更新安全數據表和分類標簽,則被視作違反CLP法規的要求,會遭遇貨物滯港、退貨、罰款等命運。
歐盟CLP法規對我國化工類產品出口的影響
歐盟CLP法規的實施會涉及到數萬種化學物質,將使化工類產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國內約3萬家有產品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受到影響。單是對出口歐盟的化工產品更換符合CLP的標簽和包裝,就需要耗費數十億元。一些技術落后、規模較小的企業很可能因為缺少應對技術和資金而出口無門。
CLP法規造成的影響如此之大,但是國內大多數化工企業對此并不知情,有的甚至聞所未聞。針對目前國內已完成REACH預注冊的數千家化工企業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企業對CLP完全不知曉,更談不上應對。
面對CLP法規,企業需要做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需要對出口產品的分類、標簽、包裝進行更新。國內企業化學品包裝的標簽中對化學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與CLP有著不用程度的差異,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細節上作出更改。
以甲醇的新舊標簽為例。原有分類是“高度可燃、有毒”,對應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觸皮膚和吞食,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的危險”。而在CLP法規要求下,分類需改為“可燃液體2類、急性毒性3類、有特異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為“易燃液體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對器官造成損害”。同時,標志危害的圖標也要作出更改。
從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場上投放化學配制品的供應商應按新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簽。危險物質指令(DSD)的分類將持續到2015年6月1日。可以說,CLP法規取代了歐盟以前對危險物質和配制品的分類和標簽指令(67/548/EEC&1999/45/EC)。
CLP和REACH的差異
第一,歐盟委員會已宣布CLP法規的官方管理機構與REACH法規的管理機構相同,即都是設在芬蘭赫爾辛基的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門一致,CLP在內容上還填補了REACH針對分類與標簽內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關于化學品分類與標簽的內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說不滿足CLP的要求事實上也就是違反了REACH的規定。
第二,CLP的實施過程也與REACH相似,都是分步驟完成并且設有過渡期。據悉,歐盟現行對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的規范分為兩個部分:針對物質的DSD指令和針對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規就是要對這兩個指令進行替代。對此,ECHA設置了兩個時間節點:第一個是2010年12月1日。屆時所有出口歐盟的化學物質的分類、標簽和包裝必須同時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續執行DPD。第二個是2015年6月1日。屆時DSD(危險物質分類和標簽)和DPD(配制品分類和標簽)指令將被CLP取代,國內出口歐盟的化學品必須符合CLP法規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謂的過渡期。
第三,CLP在執行上也將和REACH一樣嚴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舉辦的赫爾辛基第三次利益相關者會議上,ECHA負責人用了大部分時間為與會者詳細解讀CLP法規的內容和監管執法措施,還特別強調要把CLP法規下的安全數據表(SDS)符合性審查作為今后執法的重點之一。據了解,目前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德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等19個歐盟成員國均已制定了CLP執法措施。其他國家的執法細則也將陸續出臺。
雖然CLP法規的內容與REACH法規聯系緊密,實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學品種類卻超過了后者,幾乎涵蓋了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化學物質和配制品,受其影響的企業將更多。
CLP涉及面更廣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噸/年的化學品才受到REACH影響,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噸/年的化學品也受到管轄;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冊的物質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冊聚合物中的單體,而CLP是對成品聚合物進行管轄。總之,幾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質和配制品,不論噸位,只要出口歐盟,都將受CLP的管轄;幾乎所有輸歐化學品的制造商、貿易商、分銷商,都需履行CLP規定的義務。從2010年12月1日起,進入歐盟海關和在歐盟市場上流通的化學品如果沒有按CLP法規的要求更新安全數據表和分類標簽,則被視作違反CLP法規的要求,會遭遇貨物滯港、退貨、罰款等命運。
歐盟CLP法規對我國化工類產品出口的影響
歐盟CLP法規的實施會涉及到數萬種化學物質,將使化工類產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國內約3萬家有產品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受到影響。單是對出口歐盟的化工產品更換符合CLP的標簽和包裝,就需要耗費數十億元。一些技術落后、規模較小的企業很可能因為缺少應對技術和資金而出口無門。
CLP法規造成的影響如此之大,但是國內大多數化工企業對此并不知情,有的甚至聞所未聞。針對目前國內已完成REACH預注冊的數千家化工企業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企業對CLP完全不知曉,更談不上應對。
面對CLP法規,企業需要做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需要對出口產品的分類、標簽、包裝進行更新。國內企業化學品包裝的標簽中對化學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與CLP有著不用程度的差異,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細節上作出更改。
以甲醇的新舊標簽為例。原有分類是“高度可燃、有毒”,對應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觸皮膚和吞食,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的危險”。而在CLP法規要求下,分類需改為“可燃液體2類、急性毒性3類、有特異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為“易燃液體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對器官造成損害”。同時,標志危害的圖標也要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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