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圖案“取巧”惹官司
2006-04-30 13:24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分明是兩袋不同廠家生產的小核桃仁,外包裝的整體構圖和布局卻非常相似,稍不留意很容易使消費者造成視覺混淆。近日,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以該公司享有的“桃仁棕色圖案”著作權受到侵害為由將上海祖格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經過詳細審理后,一審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包裝相似引發糾紛
據悉,成立于1987年的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是滬上的一家知名民營企業。1998年至2004年,三明公司生產的阿明炒貨系列食品連續被推薦為上海名牌產品。2001年至2006年,原告使用在炒貨食品上的“阿明”商標被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作為炒貨系列產品之一,2004年1月起三明公司在“阿明”小核桃仁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2005年5月,上海祖格食品有限公司設計了“祖格”小核桃仁產品外包裝圖案,于同年開始銷售印有該外包裝圖案的“祖格”小核桃仁產品并延用至今。三明公司認為祖格公司使用的小核桃仁產品外包裝圖案與自己的“桃仁棕色圖案”相似,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故將祖格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審中,原告三明公司訴稱:“阿明”是全國消費者最受歡迎的休閑食品之一。“阿明”核桃仁外包裝標貼上的“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由原告自行創作,對此享有著作權。祖格公司在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的“祖格”小核桃仁產品外包裝上,擅自使用了與原告相似的產品包裝,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三明公司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故意使用與其享有著作權的“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相似的外包裝,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主觀惡意明顯,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故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在上海《新民晚報》及《中國食品報》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針對三明公司的訴請和理由,祖格公司反駁: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享有“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使用的產品包裝會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祖格”小核桃仁產品外包裝是被告獨立創作的,與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一審判決被告侵權
上海市二中院在聽取原、被告雙方的意見之后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概括為,原告是否享有“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以及被告“祖格”小核桃仁產品外包裝圖案是否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其銷售的“阿明”小核桃仁產品外包裝,外包裝上印有“桃仁棕色圖案”以及“上海三明食品公司”字樣,以證明原告享有使用在外包裝上的“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雖然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其獨立設計了“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故法院認定原告享有“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此外,我國著作權法還將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歸屬于侵犯著作權范圍。對比原告作品和被告產品外包裝圖案,兩者的整體構圖、布局基本相同。雖然兩者存在被告所辯稱的某些不同,但均體現為細節上的差異,該細節上的差異并未影響兩圖案整體的相似性。因此,被告產品外包裝圖案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相似。被告關于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辯解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祖格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桃仁棕色圖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害;在判決生效的10日內賠償原告人民幣3萬元,并在《新民晚報》上刊登道歉聲明。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