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管規定
2006-08-21 14:14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主辦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第一條 為做好對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管工作,防止松材線蟲等危險性有害生物隨進境貨物木質包裝傳入我國,保護我國森林、環境及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1999年第23號公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膠合板、纖維板等人造材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針葉樹是指其樹葉為針狀、鱗片狀或線狀的裸子植物,如松樹、杉樹等林木。
第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對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檢驗監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的抽查、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按有關規定向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須提交以下證書或聲明:
(一)使用針葉樹木質包裝的,提供由美國、日本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檢疫證書。
(二)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聲明"。
(三)未使用木質包裝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無木質包裝聲明"。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有關聲明的,不予受理報檢。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根據以下規定實施抽查和檢疫;
(一)對于提供"無木質包裝聲明的,實施抽查,抽查重點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質包裝的貨物。
(二)對于提供"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聲明"的,實施檢疫,檢查木質包裝種類和有無疫情。
(三)對于提供植物檢疫證書的,實施抽查,查驗是否有活的有害生物。
第七條 需實施檢疫或除害處理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根據檢
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將貨物運往指定地點接受檢疫或除害處理。需要實施檢疫的貨物,裝載于集裝箱內的,在檢驗檢疫人員到達現場后方可開啟箱門,以防有害昆蟲傳播、擴散。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現場檢疫時,應核對貨物的產地、包裝物類型、數量、嘜頭等內容,核查木質包裝的樹種和是否帶有樹皮,重點檢查木質包裝上是否有松材線蟲的為害狀,是否有天牛、白蟻、蠹蟲等鉆蛀性害蟲,對有松材線蟲為害癥狀的木質包裝應取樣送實驗室檢驗;對有昆蟲危害狀的木質包裝應剖開檢查。
第九條 根據申報情況和檢疫結果,檢驗檢疫機構決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實施檢疫處理。
對出具植物檢疫證書的木質包裝,經抽查未發現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發現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其代理人進行除害處理。
對出具"使用非針葉樹木質包裝聲明"的木質包裝,經檢疫未發現針葉樹木質包裝和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發現針葉樹木質包裝或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的,監督貨主或其代理人進行除害處理。
對出具"無木質包裝聲明"的貨物,經抽查未發現使用木質包裝的,予以放行;發現使用木質包裝的,監督貨主或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作銷毀處理。
第十條 凡不符合要求的美國、日本輸往中國貨物木質包裝,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將貨物的木質包裝拆除并進行除害處理,無法拆除的,連同貨物一起作除害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無法作除害處理的,隨貨物一起作退運處理。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現場檢疫情況做好出口商信用記錄,并對出口商信用記錄作出評價,作為以后抽查檢疫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來自美國、日本的貨物,不論是否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在入境口岸清關的,貨主或其代理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輸通關手續,申請轉關運輸或直通式轉關運輸的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按規定向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憑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途經港、澳或第三國(地區)中轉、航空貨運或通過攜帶、郵寄等方式進境的美國、日本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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