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門發布意見加大支持發展高新技術印刷
2012-06-01 08:56 來源:政府網站 責編:王岑
- 摘要: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促進文化貿易發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2007年,商務部會同中宣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根據《指導目錄》評選并發布了《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以下簡稱《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以下簡稱《項目目錄》)。
【CPP114】訊: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促進文化貿易發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2007年,商務部會同中宣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根據《指導目錄》評選并發布了《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以下簡稱《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以下簡稱《項目目錄》)。各部門、各地區依據有關規定在市場開拓、技術創新等方面,對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創造條件予以支持,有力地促進了我國文化出口。為進一步扶優扶強,加大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背景和意義
當前,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國際文化市場已成為各國文化競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成為提升國家軟實力的重要平臺。隨著我國綜合國力日益增強和文化產業的發展,近年來文化出口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文化企業進入國際文化市場,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貿易逆差初步扭轉,中華文化影響力不斷擴大。但由于我國文化產業剛剛起步,在資本、技術、市場等方面與西方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進一步加大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的支持力度,有利于率先培育一批中國文化出口品牌企業和品牌項目,加快提升文化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我國文化貿易實現跨越式發展。
二、發展目標
著力培養一批國際文化市場競爭主體,鼓勵、支持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文化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培育和發展一批實力雄厚的外向型大型國有文化企業,使之成為文化出口的主導力量。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政策、法制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業依法獲得出口經營資格,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并與國有文化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三、主要任務
培育文化貿易品牌。深入挖掘和整理民族文化資源,鼓勵文化企業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性產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文化貿易品牌。
加強營銷能力建設。積極發展市場中介營銷機構,扶持其開展國際市場調研、咨詢和營銷業務,支持建立中國文化的海外直接營銷渠道,減少單個企業的對外貿易成本。提高企業國際市場營銷能力,建立適合企業特點的營銷網絡,不斷拓展營銷渠道。
提升運用現代高新技術的水平。加強文化領域數字化、網絡化等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提高文化企業的裝備制造技術水平。加大對與文化出口相關的共性技術研發的扶持,積極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加強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著力發展文化電子商務。
積極發展新興業態。采用高新技術和現代生產方式,改造傳統的文化創作和生產方式,推進文化產業升級,延伸文化產業鏈條。發展現代影視內容產業,滿足境外多種媒體、多種終端發展對我影視數字內容的需求。發展高新技術印刷、特色印刷和光盤復制業,開發電子娛樂,創新娛樂業態。
四、制定和調整目錄
(一)制定和調整《指導目錄》。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商務部會同中宣部、外交部、財政部、文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部門共同制定《指導目錄》,并根據國際文化貿易市場的發展趨勢和需求,以及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情況,不定期對《指導目錄》進行調整。《指導目錄》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為基礎和框架,根據各部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入選條目及入選標準予以確定。
(二)制定和調整《企業目錄》和《項目目錄》。
按照《指導目錄》確定的標準,各省、區、市和有關單位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商務部會同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選,共同制定《企業目錄》和《項目目錄》,并根據文化出口情況和市場發展潛力,每兩年調整一次。
企業每年填報一次《文化企業進出口情況申報表》,作為下一年度參加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評審的依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及重點項目的承擔企業(簡稱目錄內企業),須每月填報《文化企業進出口情況申報表》。以上申報工作通過商務部“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申報系統”進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文化出口的政策。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助、獎勵、保費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文化出口,支持文化企業在境外參展、宣傳推廣、培訓研討和境外投標等市場開拓活動,支持重點文化產品的對外翻譯制作和出版活動。
(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的支持文化企業出口的稅收政策。對文化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文化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根據有關規定免征關稅。
(三)提供金融支持。
積極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信貸管理制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強對文化企業的融資支持。根據實際需求做好貸款投放,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加強文化企業信用增強體系建設。盡快研究建立健全無形資產(如版權、商標權)價值評估體系,制定有關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標準,建立無形資產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和抵(質)押登記、交易平臺。在有效防范信貸風險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股權、債權、倉單、保單、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擔保方式,增強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
多方面拓寬文化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工具擴大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金融機構以投資參股等形式支持文化出口。全方位做好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和發展境外業務的金融咨詢、金融理財和進出口收付匯等貿易融資服務。
一、背景和意義
當前,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國際文化市場已成為各國文化競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成為提升國家軟實力的重要平臺。隨著我國綜合國力日益增強和文化產業的發展,近年來文化出口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文化企業進入國際文化市場,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貿易逆差初步扭轉,中華文化影響力不斷擴大。但由于我國文化產業剛剛起步,在資本、技術、市場等方面與西方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進一步加大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的支持力度,有利于率先培育一批中國文化出口品牌企業和品牌項目,加快提升文化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我國文化貿易實現跨越式發展。
二、發展目標
著力培養一批國際文化市場競爭主體,鼓勵、支持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文化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培育和發展一批實力雄厚的外向型大型國有文化企業,使之成為文化出口的主導力量。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政策、法制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業依法獲得出口經營資格,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并與國有文化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三、主要任務
培育文化貿易品牌。深入挖掘和整理民族文化資源,鼓勵文化企業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性產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文化貿易品牌。
加強營銷能力建設。積極發展市場中介營銷機構,扶持其開展國際市場調研、咨詢和營銷業務,支持建立中國文化的海外直接營銷渠道,減少單個企業的對外貿易成本。提高企業國際市場營銷能力,建立適合企業特點的營銷網絡,不斷拓展營銷渠道。
提升運用現代高新技術的水平。加強文化領域數字化、網絡化等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提高文化企業的裝備制造技術水平。加大對與文化出口相關的共性技術研發的扶持,積極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加強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著力發展文化電子商務。
積極發展新興業態。采用高新技術和現代生產方式,改造傳統的文化創作和生產方式,推進文化產業升級,延伸文化產業鏈條。發展現代影視內容產業,滿足境外多種媒體、多種終端發展對我影視數字內容的需求。發展高新技術印刷、特色印刷和光盤復制業,開發電子娛樂,創新娛樂業態。
四、制定和調整目錄
(一)制定和調整《指導目錄》。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商務部會同中宣部、外交部、財政部、文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部門共同制定《指導目錄》,并根據國際文化貿易市場的發展趨勢和需求,以及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情況,不定期對《指導目錄》進行調整。《指導目錄》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為基礎和框架,根據各部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入選條目及入選標準予以確定。
(二)制定和調整《企業目錄》和《項目目錄》。
按照《指導目錄》確定的標準,各省、區、市和有關單位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商務部會同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選,共同制定《企業目錄》和《項目目錄》,并根據文化出口情況和市場發展潛力,每兩年調整一次。
企業每年填報一次《文化企業進出口情況申報表》,作為下一年度參加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評審的依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及重點項目的承擔企業(簡稱目錄內企業),須每月填報《文化企業進出口情況申報表》。以上申報工作通過商務部“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申報系統”進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文化出口的政策。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助、獎勵、保費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文化出口,支持文化企業在境外參展、宣傳推廣、培訓研討和境外投標等市場開拓活動,支持重點文化產品的對外翻譯制作和出版活動。
(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的支持文化企業出口的稅收政策。對文化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文化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根據有關規定免征關稅。
(三)提供金融支持。
積極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信貸管理制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強對文化企業的融資支持。根據實際需求做好貸款投放,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加強文化企業信用增強體系建設。盡快研究建立健全無形資產(如版權、商標權)價值評估體系,制定有關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標準,建立無形資產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和抵(質)押登記、交易平臺。在有效防范信貸風險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股權、債權、倉單、保單、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擔保方式,增強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
多方面拓寬文化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工具擴大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金融機構以投資參股等形式支持文化出口。全方位做好對文化企業擴大出口和發展境外業務的金融咨詢、金融理財和進出口收付匯等貿易融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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