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發布酒精飲料標簽要求
2012-10-18 09:59 來源:中國質量報 責編:江佳
- 摘要:
- 前不久,新加坡農業食品及獸醫局(AVA)發布通告,向所有酒精飲料進口商和代理商通報了酒精飲料標簽要求。據了解,AVA已注意到在新加坡銷售的一些酒精飲料的標簽不符合該國食品條例第5條規定的標簽要求,為此制定了如下標簽要求:
【CPP114】訊:前不久,新加坡農業食品及獸醫局(AVA)發布通告,向所有酒精飲料進口商和代理商通報了酒精飲料標簽要求。據了解,AVA已注意到在新加坡銷售的一些酒精飲料的標簽不符合該國食品條例第5條規定的標簽要求,為此制定了如下標簽要求:
1.進口到新加坡用于銷售的所有預包裝食品,包括酒精飲料,須貼上正確的英文標簽。以下基本信息應在標簽的顯著位置用英文明顯標出,印刷字母高度不低于1.5mm。
(a)足以表明產品真實性質的可接受的通用名稱或商品名稱;
(b)產品體積;
(c)原產國名稱,以及新加坡的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
2.食品條例第6(3)條豁免酒類(包括啤酒)的成分聲明。
3.接受標簽上包含其他語種的附加標簽文本,只要該信息不與英文信息相矛盾,且不違反食品條例。
4.進口商應確保對其食品作出的所有聲明(包括酒精飲料的酒精含量)真實,并且可經實驗室分析報告證實。進口商還應記住所使用的聲明不應誤導消費者或違反食品條例。
5.在食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前,進口商還應履行盡職調查,以確保其食品完全符合食品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標簽要求。不提供該類信息是違法行為,如被判罪,違法者將會受到食品銷售法第49章規定的一般處罰。
1.進口到新加坡用于銷售的所有預包裝食品,包括酒精飲料,須貼上正確的英文標簽。以下基本信息應在標簽的顯著位置用英文明顯標出,印刷字母高度不低于1.5mm。
(a)足以表明產品真實性質的可接受的通用名稱或商品名稱;
(b)產品體積;
(c)原產國名稱,以及新加坡的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
2.食品條例第6(3)條豁免酒類(包括啤酒)的成分聲明。
3.接受標簽上包含其他語種的附加標簽文本,只要該信息不與英文信息相矛盾,且不違反食品條例。
4.進口商應確保對其食品作出的所有聲明(包括酒精飲料的酒精含量)真實,并且可經實驗室分析報告證實。進口商還應記住所使用的聲明不應誤導消費者或違反食品條例。
5.在食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前,進口商還應履行盡職調查,以確保其食品完全符合食品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標簽要求。不提供該類信息是違法行為,如被判罪,違法者將會受到食品銷售法第49章規定的一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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