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建議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公益訴訟
2012-10-29 10:15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江佳
- 摘要:
- 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對政策環評、環境權益、公益訴訟等眾多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環境法律制度卻只字未提。這引起了眾多環境法學家的不解。“新修改的民訴法已經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并授權實體法對原告資格進行規定。”
包括馬驤聰、王燦發、汪勁、呂忠梅等在內的著名環境法學家一致認為,環保法征求意見稿應該對民訴法有關環境公益訴訟規定做出回應。
“很難設想,在綜合性的環保法之外,還有哪部其他單項環保法律更適合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別濤說。
民訴法相關精神應予落實
哪些社會組織適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是最為敏感也是爭議最大的問題。對此,別濤的看法是,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應有所區別。
根據我國民政主管部門的分類,社會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三大類。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登記在冊的各類社會組織共有45.7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5.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0.2萬個,基金會2510個。此外,還有大量未經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包含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并非其全部。”別濤說,根據環保部2010年發布的《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保社團、環保基金會、環保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多種類型的組織都可視為環保社會組織。
據環境法專家介紹,正式通過的民訴法修改決定將草案中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從“有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有關組織”,意在將社會團體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也囊括進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領導在有關修改說明中明確表示,至于哪些組織適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在制訂相關法律時進一步明確規定。
因此,別濤建議,正在研究修改的環保法應當在民訴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
此外,別濤還提出,正在修訂的環保法,應當在海洋環保法和新的民訴法基礎之上,對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做出統一規定,其他單項環保法律則無須再做分散規定。環保法修訂應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法律也可以授權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訴訟范圍不應限于環境污染
在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后,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也應該從法律上給予明確。別濤提出,環境公益訴訟范圍不應限于環境污染,破壞資源、損害生態的問題也應納入環境公益訴訟范疇。
據介紹,民訴法明確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范圍為污染環境。別濤說,在環保領域,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三種基本類型,一是污染水、氣等環境要素,二是破壞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三是損害濕地、物種等生態系統。
“可見,民訴法明確界定的環境公益訴訟范圍是不完整的;同時,民訴法關于公益訴訟范圍的規定又是相對開放的。”別濤認為,有必要在環保法中將破壞資源、損害生態行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
此間接受記者采訪的多為環境法學專家均認為,環保法已經出臺近23年,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僅僅修改個別條文,補充個別措施規定,難以適應現實環境保護對法律的需求。
“很難設想,在綜合性的環保法之外,還有哪部其他單項環保法律更適合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別濤說。
民訴法相關精神應予落實
哪些社會組織適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是最為敏感也是爭議最大的問題。對此,別濤的看法是,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應有所區別。
根據我國民政主管部門的分類,社會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三大類。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登記在冊的各類社會組織共有45.7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5.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0.2萬個,基金會2510個。此外,還有大量未經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包含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并非其全部。”別濤說,根據環保部2010年發布的《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保社團、環保基金會、環保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多種類型的組織都可視為環保社會組織。
據環境法專家介紹,正式通過的民訴法修改決定將草案中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從“有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有關組織”,意在將社會團體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也囊括進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領導在有關修改說明中明確表示,至于哪些組織適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在制訂相關法律時進一步明確規定。
因此,別濤建議,正在研究修改的環保法應當在民訴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
此外,別濤還提出,正在修訂的環保法,應當在海洋環保法和新的民訴法基礎之上,對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做出統一規定,其他單項環保法律則無須再做分散規定。環保法修訂應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法律也可以授權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訴訟范圍不應限于環境污染
在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后,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也應該從法律上給予明確。別濤提出,環境公益訴訟范圍不應限于環境污染,破壞資源、損害生態的問題也應納入環境公益訴訟范疇。
據介紹,民訴法明確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范圍為污染環境。別濤說,在環保領域,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三種基本類型,一是污染水、氣等環境要素,二是破壞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三是損害濕地、物種等生態系統。
“可見,民訴法明確界定的環境公益訴訟范圍是不完整的;同時,民訴法關于公益訴訟范圍的規定又是相對開放的。”別濤認為,有必要在環保法中將破壞資源、損害生態行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
此間接受記者采訪的多為環境法學專家均認為,環保法已經出臺近23年,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僅僅修改個別條文,補充個別措施規定,難以適應現實環境保護對法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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