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作品稿酬:跟不上物價漲幅 應交給市場
2012-12-27 08:54 來源:新京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近日起草了《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CPP114】訊: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近日起草了《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規定,文字作品為每千字每年300元,較當前的每千字100元有了大幅提高。
相對于過去千字100元的稿酬標準,300元是不少,但是,這個標準似乎仍然難以跟上20多年來的物價漲幅。這么一算,其實也并不多。稿酬標準究竟應該是多少,才算合適?如果,硬性由政府部門通過文件、政策來規定,似乎永遠難以令所有的人滿意。
其實,問題就在這里。一篇文章、一首音樂作品、一幅照片圖畫的稿酬標準本來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由作品的使用者和著作權的擁有者通過談判來確定最后的價格。最終,稿酬標準是高還是低,是天價還是無償,都該由雙方做出決定。政府不宜越俎代庖,替二者制定交易價格。
顯然,《著作權法》認可這樣的市場機制,同時也認可政府有權力制定具體的稿酬標準。《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是從這里來的。
我們的著作權保護體系看上去似乎很周全,但實際上,卻并不利于著作權保護,而是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使用方。《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那就是說,你只要事先沒說,不讓用,出版社也可以用,即便給的價格再低,你也得讓出版社用。
眾所周知,教材出版發行量大,是出版業中利潤最豐厚的一塊業務。而這樣一個辦法給了出版社如此多的自由,而且稿酬標準極低,這不能不令人質疑,是否也是種“切糕”行為,將著作權人的利益強制切給了出版社。
教材固然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是,國家卻不能強制著作權人做公益。有很多人作品問世之后,就宣布放棄版權。有很多人也許會很樂意,讓教材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使用自己的作品。只是這一切都應該基于著作權人的自愿。同時,也應該看到,著作權人按市場定價要求出版社支付較高的稿酬,也是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應該予以保護。
政府最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制定和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如果一定要制定什么稿費標準的話,也只能制定一些最低的稿費標準。像最低工資線那樣為市場交易的雙方提供指導、參考,這樣恰恰能夠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
另外,也應該嚴格限制作品使用方的權利,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對于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就使用其作品的情況,進行嚴格的界定和細致的劃分。讓這種情況成為極少的例外,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成為普遍的常態。
有關方面應該明確一點,要建設文化大國和文化強國,最重要的就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而不是將重點放在保護出版社等著作使用人的利益上。而前者,恰恰正是我們目前的短板,和最需要改進的地方。
相對于過去千字100元的稿酬標準,300元是不少,但是,這個標準似乎仍然難以跟上20多年來的物價漲幅。這么一算,其實也并不多。稿酬標準究竟應該是多少,才算合適?如果,硬性由政府部門通過文件、政策來規定,似乎永遠難以令所有的人滿意。
其實,問題就在這里。一篇文章、一首音樂作品、一幅照片圖畫的稿酬標準本來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由作品的使用者和著作權的擁有者通過談判來確定最后的價格。最終,稿酬標準是高還是低,是天價還是無償,都該由雙方做出決定。政府不宜越俎代庖,替二者制定交易價格。
顯然,《著作權法》認可這樣的市場機制,同時也認可政府有權力制定具體的稿酬標準。《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是從這里來的。
我們的著作權保護體系看上去似乎很周全,但實際上,卻并不利于著作權保護,而是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使用方。《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那就是說,你只要事先沒說,不讓用,出版社也可以用,即便給的價格再低,你也得讓出版社用。
眾所周知,教材出版發行量大,是出版業中利潤最豐厚的一塊業務。而這樣一個辦法給了出版社如此多的自由,而且稿酬標準極低,這不能不令人質疑,是否也是種“切糕”行為,將著作權人的利益強制切給了出版社。
教材固然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是,國家卻不能強制著作權人做公益。有很多人作品問世之后,就宣布放棄版權。有很多人也許會很樂意,讓教材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使用自己的作品。只是這一切都應該基于著作權人的自愿。同時,也應該看到,著作權人按市場定價要求出版社支付較高的稿酬,也是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應該予以保護。
政府最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制定和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如果一定要制定什么稿費標準的話,也只能制定一些最低的稿費標準。像最低工資線那樣為市場交易的雙方提供指導、參考,這樣恰恰能夠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
另外,也應該嚴格限制作品使用方的權利,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對于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就使用其作品的情況,進行嚴格的界定和細致的劃分。讓這種情況成為極少的例外,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成為普遍的常態。
有關方面應該明確一點,要建設文化大國和文化強國,最重要的就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而不是將重點放在保護出版社等著作使用人的利益上。而前者,恰恰正是我們目前的短板,和最需要改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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