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快速發展 版權問題浮現
2013-03-05 16:57 來源:互聯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這一刻終于到來了——我們聽了好幾年的未來感的3D打印正在涌現,奧巴馬甚至在國情咨文中提到了3D打印。3D打印的價格在下降,技術也在快速發展,消費者正屏息期待著顛覆性新時代的到來。
【CPP114】訊:這一刻終于到來了——我們聽了好幾年的未來感的3D打印正在涌現,奧巴馬甚至在國情咨文中提到了3D打印。3D打印的價格在下降,技術也在快速發展,消費者正屏息期待著顛覆性新時代的到來。
一同期待著的,還有知識產權律師們。
再過不多久,很多人就能像刻錄DVD一樣輕松打印任何東西了。正如互聯網的普及使下載盜版音樂和電影變得輕而易舉,在您的嶄新的MakerBot打印機上打印下載的3D圖形也會像下載一部《拆彈部隊》那樣輕松。
3D版權刪除通知出現了
上周,HBO 發給費爾南多•索薩一封“停止和終止函”,要求他停止銷售由3D打印出來的、模仿HBO劇集《權力的游戲》中鐵王座的iPhone底座。盡管說這款底座是索薩自己用Maya設計出來的,但顯然,版權還是歸HBO所有的——HBO擁有所有該劇、角色和在屏幕上顯示過的物體的版權。
兩年前發出了第一個依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的關于3D打印的刪除通知。3D藝術家Ulrich Schwanitz 創建了一個可打印的著名的彭羅斯三角形的光幻覺,另一個模型師模仿了(而非復制)他的3D渲染以打印自己的作品。Schwanitz 發出了一個侵權的投訴,但最終Schwanitz撤銷投訴,并把他的設計公開發布了。
在這個案例中,爭議只涉及兩個人。現在更大、更有錢的版權持有者加入了進來。隨著基于用戶形成的類似Thingiverse和Shapeways的3D模型交易市場不斷壯大,可以預見,這些市場將充斥著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更多的刪除通知、訴訟和新的判例也在預料之中。
版權和3D打印:很復雜
與音樂和電影不同,3D版權和物理對象之間的關系并不總是非常明確的。一般情況下,非藝術品(實際拿來用,而不是用于美學欣賞的)不屬于典型的版權法的管理范圍。一般而言,物品只要不是過于普通,都可以申請專利。當然,再怎么嘗試,你不可能申請椅子專利,除非你設計了一個全新類型的椅子。
但是,如果你在椅子的扶手上設計了一個非常獨特的裝飾呢?如果你下載我的椅子設計,打印了一個僅供自己使用的版本,我是否可以像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一樣告的您傾家蕩產呢?
涉及到版權和物體的問題,法院審理通常會應用所謂的“可分性”測試。也就是說,可以把藝術部分從實用的部分“剝離”嗎?如果可以,藝術的部分通常是受版權保護的,實用的部分則不受版權保護。
在最近的題為“怎樣處理版權和3D打印”的白皮書中,Public Knowledge探討了這些問題,但發現缺乏明確的答案。只有技術的發展和更多案例的產生(美國是依據判例的),版權法適用于3D打印的規則才能被準確找到。
在此期間,和技術快速發展一樣,知識產權糾紛也會激增。
一同期待著的,還有知識產權律師們。
再過不多久,很多人就能像刻錄DVD一樣輕松打印任何東西了。正如互聯網的普及使下載盜版音樂和電影變得輕而易舉,在您的嶄新的MakerBot打印機上打印下載的3D圖形也會像下載一部《拆彈部隊》那樣輕松。
3D版權刪除通知出現了
上周,HBO 發給費爾南多•索薩一封“停止和終止函”,要求他停止銷售由3D打印出來的、模仿HBO劇集《權力的游戲》中鐵王座的iPhone底座。盡管說這款底座是索薩自己用Maya設計出來的,但顯然,版權還是歸HBO所有的——HBO擁有所有該劇、角色和在屏幕上顯示過的物體的版權。
兩年前發出了第一個依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的關于3D打印的刪除通知。3D藝術家Ulrich Schwanitz 創建了一個可打印的著名的彭羅斯三角形的光幻覺,另一個模型師模仿了(而非復制)他的3D渲染以打印自己的作品。Schwanitz 發出了一個侵權的投訴,但最終Schwanitz撤銷投訴,并把他的設計公開發布了。
在這個案例中,爭議只涉及兩個人。現在更大、更有錢的版權持有者加入了進來。隨著基于用戶形成的類似Thingiverse和Shapeways的3D模型交易市場不斷壯大,可以預見,這些市場將充斥著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更多的刪除通知、訴訟和新的判例也在預料之中。
版權和3D打印:很復雜
與音樂和電影不同,3D版權和物理對象之間的關系并不總是非常明確的。一般情況下,非藝術品(實際拿來用,而不是用于美學欣賞的)不屬于典型的版權法的管理范圍。一般而言,物品只要不是過于普通,都可以申請專利。當然,再怎么嘗試,你不可能申請椅子專利,除非你設計了一個全新類型的椅子。
但是,如果你在椅子的扶手上設計了一個非常獨特的裝飾呢?如果你下載我的椅子設計,打印了一個僅供自己使用的版本,我是否可以像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一樣告的您傾家蕩產呢?
涉及到版權和物體的問題,法院審理通常會應用所謂的“可分性”測試。也就是說,可以把藝術部分從實用的部分“剝離”嗎?如果可以,藝術的部分通常是受版權保護的,實用的部分則不受版權保護。
在最近的題為“怎樣處理版權和3D打印”的白皮書中,Public Knowledge探討了這些問題,但發現缺乏明確的答案。只有技術的發展和更多案例的產生(美國是依據判例的),版權法適用于3D打印的規則才能被準確找到。
在此期間,和技術快速發展一樣,知識產權糾紛也會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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