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新規實施解讀 外向型印企迎來四大利好
2013-04-07 14:19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 責編:錢瑩
- 摘要:
- 4月1日起,《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管理辦法》對相關問題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管理辦法》簡化、優化了出口退(免)稅服務流程,對國內印刷企業尤其是2,000多家外向型印刷企業來說,能馬上體現出其便捷與規范
【CPP114】訊:4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開始實施。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針對《管理辦法》發布了2013年第12號公告,對相關問題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相關解讀檔的出臺,是對《管理辦法》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切實增強了《管理辦法》的可操作性。《管理辦法》簡化、優化了出口退(免)稅服務流程,使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時更加便捷與規范。對國內印刷企業尤其是2,000多家外向型印刷企業來說,確實能夠馬上體現出其便捷與規范。
變化一: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規定不再執行
根據《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為適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管理辦法》中涉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規定不再執行。
實際工作中,外向型印刷企業為保證自身利益多以信用證形式承接國外訂單,本來出口收匯的時間就較長,在收到銀行收匯水單后再到外匯管理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然后才能到稅務機關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而隨著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制度的不斷健全,以及人民銀行監管力度的加強,各商業銀行本身即具備核實企業出口收匯真實性的職能,此次《公告》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廢止有關申報表中外匯核銷單的內容,不僅避免了外匯管理局與銀行間的重復工作,也能夠極大縮短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間,進而加速企業的資金周轉。
變化二:明確退運時的退稅處理方式
《公告》第二條第十二項: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資料,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與此沖突的規定停止執行。
由于《管理辦法》中規定企業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情況時,采取本年度的用負數沖減、跨年度的采用退回已退(免)稅款的不同處理方式。
例如,北京某大型印刷企業在進行2012年度會計審計與稅務審計時,對一筆加工值為25萬美元歐洲某國退回需重新加工的精裝書籍業務,會計師事務所與稅務師事務所雙方就「銷售退回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產生了分歧,并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則進行處理,從而形成對同一經濟事項出具了兩種不同的審計報告。《公告》的及時出臺,明確了企業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情況時全部采用負數沖減法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使會計準則與稅收規定得到了統一,也使該印企能及時修正稅務審計報告,避免了會計審計報告與稅務審計報告資訊不一致的尷尬。
變化三:完善特殊情況下的退稅規定
變化一: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規定不再執行
根據《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為適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管理辦法》中涉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規定不再執行。
實際工作中,外向型印刷企業為保證自身利益多以信用證形式承接國外訂單,本來出口收匯的時間就較長,在收到銀行收匯水單后再到外匯管理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然后才能到稅務機關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而隨著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制度的不斷健全,以及人民銀行監管力度的加強,各商業銀行本身即具備核實企業出口收匯真實性的職能,此次《公告》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廢止有關申報表中外匯核銷單的內容,不僅避免了外匯管理局與銀行間的重復工作,也能夠極大縮短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間,進而加速企業的資金周轉。
變化二:明確退運時的退稅處理方式
《公告》第二條第十二項: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資料,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與此沖突的規定停止執行。
由于《管理辦法》中規定企業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情況時,采取本年度的用負數沖減、跨年度的采用退回已退(免)稅款的不同處理方式。
例如,北京某大型印刷企業在進行2012年度會計審計與稅務審計時,對一筆加工值為25萬美元歐洲某國退回需重新加工的精裝書籍業務,會計師事務所與稅務師事務所雙方就「銷售退回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產生了分歧,并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則進行處理,從而形成對同一經濟事項出具了兩種不同的審計報告。《公告》的及時出臺,明確了企業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情況時全部采用負數沖減法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使會計準則與稅收規定得到了統一,也使該印企能及時修正稅務審計報告,避免了會計審計報告與稅務審計報告資訊不一致的尷尬。
變化三:完善特殊情況下的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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