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中出版社的審查義務如何界定
2013-04-28 09:51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第13個國際知識產權日前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組織相關部門就版權保護進行研討。會上,出版社審查義務如何界定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
【CPP114】訊:第13個國際知識產權日前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組織相關部門就版權保護進行研討。會上,出版社審查義務如何界定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
原告相曉冬曾在《中國經營報》發表過《追擊品牌泡沫》一文,提出4個關于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不等式。文章發表3年后,中信出版社出版的成君憶所著《水煮三國》一書中,未經其允許使用了上述文章。為此,相曉冬將成君憶和中信出版社一并告上法庭。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發現,《水煮三國》一書中的確使用了相曉冬獨創的關于知名度和美譽度4個不等式及其說明文字,不過內容不足200字。法院認為,成君憶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創作內容的行為顯然構成侵權。可是,侵權內容不足200字,只占全書千分之一,比例非常小,出版社確實難以就此作出審查。法院最終認定,出版社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產庭法官芮松艷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出版社應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署名和出版物內容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出版圖書中侵權復制的比例,應該作為影響注意義務的重要因素,如果作品僅僅是抄襲了一小部分,要求出版社要承擔注意義務,顯得要求過高。
法官樊雪也認為,出版社編輯認知能力和經驗畢竟有限,在浩瀚如海的圖書市場,要求其必須要發現幾十萬字的圖書中那區區幾百的侵權文字,要求太高。因此,抄襲比例、原告享有權利的圖書在相關行業的知名度、市場銷售渠道和銷售對象等,應該成為判斷出版社是否盡責的依據。
在強調出版社審查義務的同時,專家們還認為,作者規范寫作義務不應被弱化。人民出版社法律事務部主任李冰表示,出版社在審查書稿價值的同時要審查內容,大段抄襲容易發現,微小改動則不易發現。因此,建議通過增加作者抄襲違法的成本約束其規范創作。
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辦公室主任呂潔認為,目前,侵權者的侵權成本太低,作者抄襲他人的作品被出版,應更多要求作者承擔責任而不是出版社。
原告相曉冬曾在《中國經營報》發表過《追擊品牌泡沫》一文,提出4個關于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不等式。文章發表3年后,中信出版社出版的成君憶所著《水煮三國》一書中,未經其允許使用了上述文章。為此,相曉冬將成君憶和中信出版社一并告上法庭。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發現,《水煮三國》一書中的確使用了相曉冬獨創的關于知名度和美譽度4個不等式及其說明文字,不過內容不足200字。法院認為,成君憶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創作內容的行為顯然構成侵權。可是,侵權內容不足200字,只占全書千分之一,比例非常小,出版社確實難以就此作出審查。法院最終認定,出版社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產庭法官芮松艷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出版社應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署名和出版物內容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出版圖書中侵權復制的比例,應該作為影響注意義務的重要因素,如果作品僅僅是抄襲了一小部分,要求出版社要承擔注意義務,顯得要求過高。
法官樊雪也認為,出版社編輯認知能力和經驗畢竟有限,在浩瀚如海的圖書市場,要求其必須要發現幾十萬字的圖書中那區區幾百的侵權文字,要求太高。因此,抄襲比例、原告享有權利的圖書在相關行業的知名度、市場銷售渠道和銷售對象等,應該成為判斷出版社是否盡責的依據。
在強調出版社審查義務的同時,專家們還認為,作者規范寫作義務不應被弱化。人民出版社法律事務部主任李冰表示,出版社在審查書稿價值的同時要審查內容,大段抄襲容易發現,微小改動則不易發現。因此,建議通過增加作者抄襲違法的成本約束其規范創作。
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辦公室主任呂潔認為,目前,侵權者的侵權成本太低,作者抄襲他人的作品被出版,應更多要求作者承擔責任而不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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