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品過度包裝或被罰10萬
2013-07-09 08:47 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編:陳莎莎
- 摘要:
- 在穗生產、銷售過度包裝商品,最高罰款10萬元;拒不回收商品包裝廢棄物的,最高罰5萬元;生產、銷售過度包裝商品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的,消費者可多得商品價款一倍價值的賠償。7月8日至8月8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CPP114】訊:在穗生產、銷售過度包裝商品,最高罰款10萬元;拒不回收商品包裝廢棄物的,最高罰5萬元;生產、銷售過度包裝商品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的,消費者可多得商品價款一倍價值的賠償。7月8日至8月8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以上《辦法》規定,在禮品銷售領域,率先實行商品與包裝物分開銷售;與商品分開銷售的獨立包裝物應當明碼標價。《辦法》特別要求,在本市范圍內銷售的商品,應當實行包裝成本告知制度,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在商品適當位置標明包裝成本占整個商品價格的比例。
《辦法》還規定,生產、銷售違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商品,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一倍。
商品生產者生產、使用過度包裝商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商品銷售者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本市將逐步建立包裝廢棄物的強制回收利用制度。市經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包裝廢棄物回收目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沒有回收商品包裝廢棄物的,經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回收;拒不回收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辦法》規定,在禮品銷售領域,率先實行商品與包裝物分開銷售;與商品分開銷售的獨立包裝物應當明碼標價。《辦法》特別要求,在本市范圍內銷售的商品,應當實行包裝成本告知制度,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在商品適當位置標明包裝成本占整個商品價格的比例。
《辦法》還規定,生產、銷售違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商品,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一倍。
商品生產者生產、使用過度包裝商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商品銷售者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本市將逐步建立包裝廢棄物的強制回收利用制度。市經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包裝廢棄物回收目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沒有回收商品包裝廢棄物的,經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回收;拒不回收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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