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的有效監管
2013-12-23 09:13 來源:泉州晚報 責編:陳莎莎
- 摘要:
-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與《印刷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監管措施摘錄如下。
【CPP114】訊:根據《出版管理條例》與《印刷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監管措施摘錄如下:
1.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出版單位出版。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
3.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罰款。
4.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陳能賢莊金泉陳友嵐)
1.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出版單位出版。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
3.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處罰款。
4.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陳能賢莊金泉陳友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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