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制度開始“二次啟蒙”
2014-12-01 13:30 來源:環球時報 責編:顧穎瑩
- 摘要:
- 回顧中國環保幾十年來的工作,盡管取得一些成就,可“環保還算努力但環境生態問題依然解決不了甚至越來越嚴重“的悖論也備受關注。對于環保領域這個悖論背后的制度性、結構性問題,黨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會開出了一些針對性的“藥方”,可以說是進行了環保制度的“二次啟蒙”。
首先,污染問題受“GDP至上”影響。污染企業往往是地方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的最大貢獻者之一。在“GDP至上”的影響下,要想讓地方政府割舍這塊大蛋糕非常困難。不過,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加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的權重”,有望從源頭上遏制“污染”。
其次,污染背后依稀有權力的影子。許多工業企業尤其是國企和各類工業園區有行政級別,而且經常高于所在地方環保部門甚至地方政府。另外,國企領導與地方政府領導、上級相關部門領導有輪崗的可能,這也使得地方環保部門的執行能力大打折扣。對此,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地方政府環保職責。四中全會更是強調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因決策嚴重失誤或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格追究領導法律責任。
再次,發展類規劃與環保制度的執行屢屢“走偏”。發展類規劃及其經濟指標通常被“過度”實現和“超額完成”,而環保類規劃及環保制度的執行經常“縮水”。對此,三中、四中全會強調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和規劃等的制定、實施和責任追究,未來“規劃走偏”的機會與空間將被大大壓縮。
最后,環境信息公開及環境標準制定未傾聽群眾聲音。群眾獲得環境和污染信息的渠道、辨析環境與污染信息的能力、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覺悟和水平有限。而企業對群眾公開環境信息的自覺性不足。還有,在中國往往是污染企業排污達標,但依然擾民。究其原因就是環境標準制定中缺少公眾聽證。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大環境保護力度要“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群眾參與污染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并對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監督,以及參與環境公共政策的制定,正是群眾環境權益的有效保障。
期待一勞永逸地徹底解決污染問題是不可能的,而期待一勞永逸地解決制約污染治理的背后制度性問題也是不可能的。但從制度上進行“二次啟蒙”,整體提高對政府決策者、企業家、各級執行者和行動者的規制以及公眾的意識,將為更深層次改革和環保目標的實現提高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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