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立法大綱有望明年3月形成
2014-12-26 09:22 來源:法治周末 責編:江佳
- 摘要:
- 12月20日,“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律發展研究基地2014年年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召開。來自政府、學界、產業、協會等各界心系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發展的人士,圍繞著電子商務立法框架和疑難問題,展開了充分的研討。
【CPP114】訊:12月20日,“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律發展研究基地2014年年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召開。來自政府、學界、產業、協會等各界心系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發展的人士,圍繞著電子商務立法框架和疑難問題,展開了充分的研討。
立法“時間表”
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詳細介紹了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展情況。他表示,2013年10月,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工作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之中,并在之后成立了電子商務法起草組。
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電子商務法起草組便召開了會議,確定了14個課題研究項目。而截至目前,這些課題已基本完成。
而這14個課題,包括了以下內容:電子商務監管體制、電子商務市場準入與退出、數據電文和電子合同問題、電子商務領域支付、在線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跨境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快遞與電子商務協調發展、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等。
“當然,也有一些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比較重要的問題沒有納入目前的課題研究,比如電子商務中法律責任的劃分。不過,從這14個項目的研究方向,也可以大致看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框架。”施禹之說,“總體來看,我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宗旨,應當是‘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護權益’。”
施禹之透露,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是有一個“時間表”的:“從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至今年12月,起草組將針對這14項課題的研究成果進行專題調研并完成研究報告,爭取在2015年3月前形成立法大綱;2015年10月前,完成電子商務立法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門、地方、電商企業、協會、專家等意見后,爭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國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討論。”
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
大量普通消費者參與其中,才能帶來電子商務的繁榮,因此如何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消費者權益,成為了此次電商立法無法回避的重要話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需求,電子商務立法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我們需要關注,電子商務環境下新型法律糾紛應當如何解決。例如在處理電商網站銷售侵權商品、假冒偽劣商品時,責任應如何分配。我認為,這時可以考慮引入互聯網版權領域的‘避風港原則’。”薛軍說,“如果電子商務網站本身不參與交易,而是作為一個中介存在,就可以免責;但如果電子商務網站參與了商品交易過程,比如在其搜索產品的頁面上進行了商品推介、排序等,其承擔的責任就應該加重。”
立法“時間表”
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詳細介紹了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展情況。他表示,2013年10月,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工作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之中,并在之后成立了電子商務法起草組。
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電子商務法起草組便召開了會議,確定了14個課題研究項目。而截至目前,這些課題已基本完成。
而這14個課題,包括了以下內容:電子商務監管體制、電子商務市場準入與退出、數據電文和電子合同問題、電子商務領域支付、在線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糾紛解決機制、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跨境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快遞與電子商務協調發展、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等。
“當然,也有一些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比較重要的問題沒有納入目前的課題研究,比如電子商務中法律責任的劃分。不過,從這14個項目的研究方向,也可以大致看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框架。”施禹之說,“總體來看,我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宗旨,應當是‘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護權益’。”
施禹之透露,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是有一個“時間表”的:“從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至今年12月,起草組將針對這14項課題的研究成果進行專題調研并完成研究報告,爭取在2015年3月前形成立法大綱;2015年10月前,完成電子商務立法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門、地方、電商企業、協會、專家等意見后,爭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國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討論。”
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
大量普通消費者參與其中,才能帶來電子商務的繁榮,因此如何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消費者權益,成為了此次電商立法無法回避的重要話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需求,電子商務立法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我們需要關注,電子商務環境下新型法律糾紛應當如何解決。例如在處理電商網站銷售侵權商品、假冒偽劣商品時,責任應如何分配。我認為,這時可以考慮引入互聯網版權領域的‘避風港原則’。”薛軍說,“如果電子商務網站本身不參與交易,而是作為一個中介存在,就可以免責;但如果電子商務網站參與了商品交易過程,比如在其搜索產品的頁面上進行了商品推介、排序等,其承擔的責任就應該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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