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業出口加工貿易的政策法規一覽
2007-06-09 00:00 來源:慧聰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四)對留在國內贈送、發行的國外委托印刷件,承辦贈送、發行的單位要憑省、部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印刷成品的移交。
(五)各承印廠將承印合同抄報當地新聞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關,并接受其監督檢查。印件出口時,海關分別憑國務院宗教局或省(市)新聞出版局的批件和其他有關單證驗收。
1997年《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制的,印刷企業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制的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四條 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審核;印制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1997年《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
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業務的,須持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印刷的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2000年外經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加工貿易審批管理,嚴禁開展任何違法、違規加工貿易業務的緊急通知》
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產出口音像制品(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印刷品(報紙、期刊、圖書),企業須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申請審核批準,并向其提供樣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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