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政策法規(廣東省)
2007-07-21 00:00 來源:珠海印刷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一、審批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九條、《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
二、審批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合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四色以上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新聞出版局統一格式、地市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以上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三、應提交材料
(一)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書及按要求填寫的《廣東省新設立印刷企業申請表》(此表可在我局政務信息網“政務大廳/表格下載”欄目下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企業章程。
(四)可行性報告。
(五)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或者廠房租賃合同書。
(六)現有印刷設備清單(表格可在我局政務信息網“政務大廳/表格下載”欄目下載)。
(七)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工商營業執照中注冊資本符合資格條件的可不報送)。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九)企業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管理制度。
四、辦理程序、時限 (行政許可期限:60個工作日)
(一)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地市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要審核其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布局規劃,并對經營場所和印刷設備進行現場審核。
(二)省新聞出版局政務窗口每年5月、10月接受申請。省局政務窗口受理申請材料后將受理的材料移送局印刷復制管理處。
(三)局印刷復制管理處審查申請文件并到現場核驗。批準的,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四)申請單位到局政務窗口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五、其它告知事項
受理告知部門: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政務辦事處 020-37592337
審批承辦部門: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印刷復制管理處 020-376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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