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仿冒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幾點認識
2007-09-13 00:00 來源:中國工商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2006年9月,日本株式會社萬代公司和日本株式會社日升公司委托上海諍信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崇文分局投訴,反映崇文區兩個小商品市場內銷售與日本萬代公司的“敢達”(GUNDAM)系列拼裝模型玩具包裝裝潢近似的商品,構成侵權,要求予以查處。經查,7個當事人是從上門推銷者手中或是石家莊的批發市場以低廉價格購進的廣東某公司生產的機動戰士拼裝模型玩具。通過比對日本萬代公司“敢達”(GUNDAM)系列玩具包裝裝潢,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玩具包裝盒的背景顏色、圖案和文字的組合方式及造型與日本萬代公司生產的“敢達”(GUNDAM)系列構成近似,只是在一些細微之處稍有差異,極易造成消費者誤購。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未能提供廣東某公司出品的某牌拼裝模型玩具的包裝、裝潢的最初使用日期和裝潢設計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文件。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和《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崇文區工商局對上述7家攤位的個體工商戶作出了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理,并監督其消除侵權商品包裝上的裝潢圖案。
這是一起典型的仿冒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案。雖然案值不大,但具體辦案人員在查辦時對一些問題持有不同意見,有過激烈爭論。針對本案,筆者談一下自己的幾點認識。
首先是此案被侵權方是否構成知名商品。《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品。”當時辦案人員持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被侵權方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理由是被侵權方的商品的包裝裝潢沒有申請專利,沒有評為國家級名優商品,此玩具是在日本出品,在中國市場知名度不高。另一種認為被侵權方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理由是知名商品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悉的商品,相關公眾是指與該商品有交易關系的特定的購買者。日本萬代公司“敢達”(GUNDAM)系列玩具其原型來源于日本日升公司創作并出品的“GUNDAMSEED”機動戰士動畫片里的各種機器人。該玩具隨著“GUNDAMSEED”機動戰士系列動畫片在全球熱播,深受廣大青少年和喜好拼裝玩具的人士喜愛。根據GUNDAM系列玩具經銷商、批發商以及中國玩具協會調查,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GUNDAM”系列玩具在同類系列玩具中的市場占有率達90%以上,是被青少年兒童特定人群所熟悉的。認定是否是知名商品不一定是以獲名優和申請專利為標準,寬泛的認定標準就是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一般即可以認為他人的商品為知名商品。用他人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就是因為他人商品有一定知名度,比較暢銷。案件中,日本日升公司提供了使用在先的證明材料,而仿冒者并未提供出來。經討論,辦案人員最終認為后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由日升公司創作并由日本萬代公司生產的“敢達”(GUNDAM)系列玩具屬知名商品。
其次,玩具的包裝裝潢是否構成近似使用。《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可以根據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相近,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遍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合分析認定。”在此案件中,被侵權方包裝裝潢是由日本萬代株式會社設計的,圖案取自于動畫片“GUNDAMSEED”機動戰士動畫片。侵權方銷售的廣東產機動戰士拼裝模型玩具的外包裝裝潢從背景、顏色、文字的組合方式及圖案造型構成近似,足以使購買者發生誤認和混淆。判定裝潢是否近似,主要是從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遍注意為標準。通過比較侵權方與被侵權方的包裝裝潢,其主要部分幾乎一樣,只是在商標和生產商字體顏色上稍有區別,因此可以確定為近似使用。
第三,此類違法行為處理結果較輕。本案查處的當事人均是個體工商戶,經營之中沒有賬目,購進的玩具沒有票據,所以非法所得很難準確計算,而且仿冒品價格低廉,與被仿冒品價格懸殊較大,對侵權方的處罰遠遠不能彌補被侵權方造成的損失,處罰力度較輕。
第四,此案件當事人違法故意性問題。針對此案當事人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問題,當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被侵權方是銷售方,仿冒行為是生產廠家,與銷售方無關,不存在故意性問題,另一種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明知是指知道是仿冒還要擅自使用,行為人具有使用故意性。應知是指行為人由于特定行業或人群應當知道,這起案件行為人都是長期經營玩具的個體工商戶,對行業內銷售的商品都十分熟悉,其中有兩名個體戶還同時經營日本萬代公司的“敢達”玩具。當事人在應知日本萬代公司“敢達”(GUNDAM)系列玩具包裝裝潢的情況下,還購進并銷售與其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廣東出品的某牌拼裝模型玩具,因此其違法行為是故意的。經討論,辦案人員一致認為后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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