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印刷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實施辦法
2011-01-26 09:07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本行政區域內印刷復制行政執法的工作情況,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各地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CPP114】訊:第一條為落實印刷復制行政執法責任,強化印刷復制業日常執法監督,建立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建設印刷復制強國,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及《復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印刷復制行政執法,是指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印刷或者復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指導全國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在全國建立實施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
第四條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本行政區域內印刷復制行政執法的工作情況,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各地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其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對日常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印刷復制行政處罰情況每兩個月匯總報送一次;對印刷復制重大案件在案件立案后兩個工作日內報送基本情況。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報送日常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印刷復制行政處罰情況時,應當分別按照自身職責,對照《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情況匯總表》(見附表1)的所有項目,仔細核實并匯總檢查人數、檢查方式、檢查內容和行政處理以及行政處罰情況等,清晰填寫有關數據,并于每個奇數月開始的第一個工作日報送上兩個月的匯總表。
其中,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填寫項目如果沒有數據的填報零,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填寫項目不用填寫。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報送印刷復制重大案件時,應當填寫《印刷復制重大案件報告表》(見附表2),須在案件立案后兩個工作日內報送報告表。
本辦法所稱的印刷復制重大案件是指對國家和社會危害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違法經營額巨大、涉案地區或者企業數量較多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印刷復制重大案件:
。ㄒ唬h中央、國務院等有關領導同志批示查辦的案件;
。ǘ┻`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
。ㄈ┮婪ǹ赡艿蹁N印刷復制經營許可證的案件;
(四)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的案件;
。ㄎ澹┥姘甘》3個以上或者涉案印刷復制企業5家以上的案件;
。┮员┝γ{迫方式阻礙執法,導致執法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件;
(七)其他嚴重擾亂印刷復制市場管理秩序的案件。
第七條新聞出版總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工作進行跟蹤和指導,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重點印刷復制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第八條新聞出版總署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報送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在核實督查的基礎上,對各地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價。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印刷復制行政執法,是指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印刷或者復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指導全國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在全國建立實施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
第四條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本行政區域內印刷復制行政執法的工作情況,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各地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其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對日常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印刷復制行政處罰情況每兩個月匯總報送一次;對印刷復制重大案件在案件立案后兩個工作日內報送基本情況。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報送日常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印刷復制行政處罰情況時,應當分別按照自身職責,對照《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情況匯總表》(見附表1)的所有項目,仔細核實并匯總檢查人數、檢查方式、檢查內容和行政處理以及行政處罰情況等,清晰填寫有關數據,并于每個奇數月開始的第一個工作日報送上兩個月的匯總表。
其中,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填寫項目如果沒有數據的填報零,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填寫項目不用填寫。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報送印刷復制重大案件時,應當填寫《印刷復制重大案件報告表》(見附表2),須在案件立案后兩個工作日內報送報告表。
本辦法所稱的印刷復制重大案件是指對國家和社會危害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違法經營額巨大、涉案地區或者企業數量較多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印刷復制重大案件:
。ㄒ唬h中央、國務院等有關領導同志批示查辦的案件;
。ǘ┻`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
。ㄈ┮婪ǹ赡艿蹁N印刷復制經營許可證的案件;
(四)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的案件;
。ㄎ澹┥姘甘》3個以上或者涉案印刷復制企業5家以上的案件;
。┮员┝γ{迫方式阻礙執法,導致執法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件;
(七)其他嚴重擾亂印刷復制市場管理秩序的案件。
第七條新聞出版總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工作進行跟蹤和指導,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重點印刷復制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第八條新聞出版總署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報送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在核實督查的基礎上,對各地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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