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印刷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實施辦法
2011-01-26 09:07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向新聞出版總署報送本行政區域內印刷復制行政執法的工作情況,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各地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第九條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評價應遵循公正、透明、實效的原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印刷復制監督檢查的情況,包括檢查的頻率、方法、內容、重點等;
(二)印刷復制行政處罰的情況,包括處罰案件的數量以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的情況等;
(三)印刷復制執法隊伍的情況,包括執法隊伍的人員編制、經費落實、培訓考核等;
(四)印刷復制市場秩序的情況,包括重點地區市場秩序以及出版物印刷、只讀類光盤復制情況;
(五)印刷復制執法報告的情況,包括《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情況匯總表》和《印刷復制重大案件報告表》以及其他執法情況反饋等。
第十條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評價采取各地自評、檢查核準和公示公布等三個步驟進行。
各地自評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在對本年度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總結的基礎上,提交總結評價報告。
檢查核準是新聞出版總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部門提交的總結評價報告,綜合協會和其他行業組織意見,進行審核,確定評價結果。
公示公布是新聞出版總署對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評價結果在公示7個工作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印刷復制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情況匯總表》和《印刷復制重大案件報告表》以及本年度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總結評價報告的,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結果原則上在本年度年底前公布。評價結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黨委宣傳部。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總署對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評價確定為優秀的單位以及其他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四條對在實施印刷復制行政執法報告評價制度工作中有嚴重弄虛作假或者存在重大違紀等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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