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2011-05-26 09:15 來源:中國證券網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領導,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領導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上報許可證局處理。
【CPP114】訊: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許可證書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0年第3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許可證書是指由商務部監制完成且尚未發放的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類證書及原產地證書。
第三條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商務部委托負責印制和管理各類許可證書,并監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所屬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許可證書的管理實行發證機構主要領導(以下簡稱主要領導)負責制,并指定專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證機構內部應建立許可證書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效率,發證機構須認真核算每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追加征訂。
第七條 年度征訂: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上報《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表一,簡稱報送單)。
第八條 追加征訂: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追加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上報報送單。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調劑或增發。
第九條 發證機構上報報送單后,須同時在商務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上報相關征訂信息。
第三章 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運
第十條 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高效的原則,許可證局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十一條 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制單位按許可證局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運計劃。
第十四條 許可證書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五條 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
第十六條 年度征訂的,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將許可證書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追加征訂的,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許可證書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 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后通知委托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后應督促發運單位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
第四章 許可證書的驗收與保管
第十八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按保密文件規定,實行專人、專柜、專庫統一保管。
第十九條 發證機構須在收到許可證書當日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按貨運單數量認真清點無誤后予以簽收,并填寫《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一式三份,見附表二),簽收單應于次日寄送發運單位和許可證局,簽收單須存檔三年。
第二十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時,如果發現有單證不符、包裝損壞和許可證書缺失等情況,應立即封存,做出書面檢驗記錄,由驗收人員及主要領導簽字后連同檢驗記錄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后,應將檢驗無誤的證書及時存入專用庫房,并按證書的種類、箱號、流水號分類整理,有序存放,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接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存放許可證書的庫房須具備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設施。庫房、專柜的鑰匙須由專人負責保管。庫房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第五章 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構應建立各類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構許可證書保管人員與許可證書領用人員原則上應分設。
第二十五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保管人員和領用人員應同時在場對許可證書逐一清點,并填寫《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見附表三,簡稱登記表),經保管人員和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使用。登記表應由許可證書保管人員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二十六條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領導,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領導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上報許可證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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