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曝光快遞業亂象追蹤:快件丟失只賠運費3倍
2012-12-27 11:23 來源:經濟半小時 責編:王岑
- 摘要:
- 前兩天由于報道了快遞業野蠻裝卸、人為破壞、集體哄搶、甚至變賣無著包裹的情況,引發了強烈關注。那么處在風口浪尖上的當事快遞公司有何回應呢?
不僅如此,多次受理過快遞相關案件的高峽認為,快遞企業并不屬于郵政企業范疇,不應該拿《郵政法》做擋箭牌。由于消費者是寄件人,快遞公司是承運人,雙方是一種承運合同關系,因此《合同法》更應該發揮效用。高峽表示:“咱們國家的合同法實際上也是有一條很不錯的規定的,它可以很有效地保護貨主的這個權益,擴大這個承運人的責任,比如說合同法的第311條它實際上這一條規定,就是屬于推定承運人的過失的。”但在現實中,《合同法》為什么沒有用武之地呢?高峽告訴記者,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雙方已有契約的情況下,契約就成為了最重要的判決標準。所有的這些條款都是他們在格式合同里面擬定好的/那么合同法你一個大的原則前提就是以雙方的協議為主,如果雙方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那么這個協議就會被法院或者是裁機構認可,以這個協議為判決的依據。這就是我們經常使用的快遞單據,在這些單據的背面就是各家快遞公司擬定的格式合同,我們看到各家的內容和賠償條款都不盡相同。比如僅對未保價物品賠償標準這一項,順豐賠償標準是郵費的九倍;申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500元;圓通按照郵費的三倍進行賠償;匯通則是賠償五倍郵費。在高峽看來,無論怎樣的賠償標準,不按照實際價格進行賠償,都屬于霸王條款。這些當然屬于霸王條款。快遞企業之所以引用這個條款就是因為它覺得這樣的規定對自己很有利,所以它就選擇這樣的規定。
而除了賠償標準這一項,邱寶昌認為快遞合同中還有其它多項霸王條款。邱寶昌說:“你像這里面,承運人對由有物資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還有承運人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不承擔責任,首先它有過錯他認可,但是它是賠償你的實際損失還是限額的,間接損失你如果來去所發生的交通費用和誤工服用它都不賠償,這個如果在《合同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它都應該賠償的,所以像這樣的它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今年八月,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涉及霸王條款的申訴,在4個月里累計達到1000余件,快遞行業就占到94件,位居榜首。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曾在2011年對11家快遞公司進行調查,其中10家都存在著霸王條款。邱寶昌認為快遞企業為了保護自己所以制定了相關的所謂條款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往往吃啞巴虧。這種情況下,需要盡快梳理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避免消費者受到損害。他說:“一定要排除部門的利益,一定要把這個部門的聲音降低到最小,企業的聲音降低到最小,所以我認為,針對目前的現狀應該對我們郵政法,關于郵政快遞的賠償上,物品丟失上,以及對快遞業務這種規范上應該要重新修訂和完善。”那么,應該如何進一步完善對物流快遞行業的立法監管呢?為此記者聯系了國家郵政局,宣傳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為進一步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2012年立法計劃》要,國家郵政局已經起草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目前意見征集已經結束。但對于是否會修訂《郵政法》,工作人員沒有給出明確回答。與此同時,記者聯系了國家工商總局,希望了解將如何更好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但截至節目播出,記者并未收到任何答復。
五、快遞立法迫在眉睫
據統計,每天有2000多萬件快遞包裹在中國大地上被運送投遞,一年下來,這個數字是73億件,如果以每件包裹價值100元計算,這些包裹總值730個億。73億次的消費人群,幾百億的巨大市場,上百萬的快遞從業人員,如果我們的法律法規沒有跟上,而讓消費者受損害、讓行業畸形發展,這種亂象所帶來的危害,其后果難以估量。這幾天我們在采訪中了解到,無論是消費者還是行業專家,甚至包括快遞公司自己,他們都希望相關的立法能夠盡早出臺。我們的主管部門和立法機構,能否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盡快完善法律法規,規范行業發展,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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