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貼上新標簽
2005-08-03 12:49 來源:中華印包網 責編:ge ran
消費者孫小姐在某超市買飲料,挑選的時候注意了一下產品的生產日期,結果發(fā)現,許多飲料都在標簽上“生產日期”這一欄的后面標注“生產日期見瓶口”或者“生產日期見瓶底”,這就得把飲料瓶子翻來覆去地找半天,才能在某個不固定的位置看到鋼印打的生產日期。
孫小姐覺得這非常不方便。不過現在,消費者就要跟在食品外包裝上翻來復去尋找生產日期的困擾告別了。
近日,記者獲悉,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fā)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預包裝特殊膳食食品標簽通則》,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兩個《通則》除了對食品的日期標示作出規(guī)定之外,還對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提出相關要求。這兩項標準將采取強制的形式,屆時,所有包裝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食品都不能再上市銷售。
按照相關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指的是經過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目前,消費者在商場超市購買的食品,多數是預包裝食品。近日,記者走訪了北京市的部分商場和超市,發(fā)現雖然兩項標準已經確定實施日期,但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大部分食品,還沒有開始遵照《通則》的規(guī)定。
不允許企業(yè)在標簽上利用產品名稱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
兩個《通則》規(guī)定,在售的食品應當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統(tǒng)一,容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的專用名稱。
也就是說,廠家在使用類似于“純鮮奶”、“果汁”等名稱的時候,需要斟酌,因為這類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稱在《通則》實施之后,將實行有解釋說明的使用甚至禁用。
但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的某超市,記者看到,該店銷售的奶制品中,有不少知名品牌的包裝已經更換,但仍然有一些產品標示不清。如某品牌的乳酸菌飲料,仍然將“乳酸菌飲料”幾個字印在飲料名稱下面,而且字體規(guī)格小了很多,很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標簽上須標示的文字和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凈含量與食品名稱必須標注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同一展示
由于數字的精確度過高,無法具體測量,但經過記者的目測,市場上的大多數食品包裝上標示的文字都比較清晰,普通消費者閱讀時不會存在困難。如果是老年人或者存在視力障礙的人群,可以要求銷售人員幫助閱讀。
而記者在走訪中也發(fā)現,大部分食品的凈含量都標注清晰,與食品名稱同一展示。
產品中添加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須標示具體名稱
記者在走訪中發(fā)現,目前市場上的很多食品,只是在產品配料中標注了“添加劑”一項,但沒有標出添加劑的種類、名稱。新標準規(guī)定,產品的添加劑必須標注具體名稱和規(guī)定代碼。比如某種食品添加了落日黃、誘惑紅、菊花黃浸膏等,須在產品配料中標示明細項目,或者它們的規(guī)定代碼。
同時,《通則》規(guī)定,食品的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標簽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另外加貼、補貼和篡改
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的某家超市,記者看到,這里出售的一種面包,生產日期是用白色的小標簽另外加添上的,明顯違反了《通則》的新規(guī)定。
在記者的詢問下,銷售人員表示并不知道這樣的日期標注方式將會違反規(guī)定。他告訴記者,這款面包進貨時就是這樣,標簽不是超市另外加貼的。因為這類食品的包裝與食品本身不是同時生產,所以生產日期往往不能先行印刷,而是之后再用鋼印打上,位置也往往不能固定在包裝的具體位置上。
此外,《通則》還規(guī)定,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嬰幼兒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須標示營養(yǎng)成分;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yǎng)常識的內容。
同時《通則》還對進口食品中文標簽制定新的規(guī)定,要求“食品標簽中若同時使用外文,必須使用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系的字母,且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所有配料甚至包括水,不論量的多少必須標注;特殊營養(yǎng)食品必須標注特殊成分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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