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卷煙包裝標識能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嗎?
2005-10-25 08:47 來源:煙草在線專稿 責編:weiqi
煙草在線專稿 據報道,為規范中國煙草的生產和包裝,近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相繼出臺了新版“國標”和“包裝標識”規定兩個文件。其中包括在香煙包裝上必須標明一氧化碳含量指標,不標注一氧化碳含量指標的香煙一律不許出售。同時文件還規定不能使用“保健”、“低危害”、“超淡味”、“極品”等用語。對此,很多省份的煙草專賣部門已經開始積極籌劃此項工作。
從消費者的利益考慮,這項規定的出臺,是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體現,不管它在實際操作中究竟能否達到實質的效果,不管效果有多大,起碼,在形式上,這是一種進步。卷煙行業不僅是一個高度壟斷的產業,而且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和吸食卷煙的時候,對商品的特性,尤其是危害有個全面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卷煙生產者不能只通過大氣磅礴的廣告和極富吸引力的大手筆贊助活動吸引消費者的購買欲,還必須通過各種渠道,尤其是通過在產品包裝上面清晰明確的標注來向消費者盡應盡的告知義務——這種產品會給消費者帶來什么樣的危害,而不是僅僅泛泛的說“吸煙有害健康”。消費者能通過這句話知道卷煙的危害有多大嗎?能知道有什么樣的危害嗎?實際上,“吸煙有害健康”這句口號早已經失去了警示的意義,而僅僅是作為一種形式,或者說是迫于法規的壓力而存在;消費者對此也早已視而不見,麻木了。
法制化程度比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在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方面相對充分一些,消費者爭取知情權的意識也比較強烈。2002年10月4日,美國洛杉磯高等法院陪審團以11票對1票的絕對多數,要求著名煙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萬寶路香煙的生產商)向一名因為長期吸煙而患上肺癌的婦女支付280億美元的巨額賠款。這一數額創下了美國歷史上個人賠償案的最高紀錄。受此事件影響,菲利普公司的股票當天即猛跌近8%,其他煙草類公司的股票受其連累也紛紛下跌,致使華爾街股市下挫近200點。而這起震驚世界的訴訟理由卻非常簡單:因煙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沒有在卷煙包裝上面標注吸煙的危害,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以至于長期吸食卷煙引發肺癌。我們暫不考慮里面是否有“禁煙運動”的因素,僅僅從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出發,我們不能不佩服美國國民的法律意識之強,法律和司法機構對消費者保護之完備。
在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我國煙草行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路。
從1987年1月1日起,中國煙草總公司決定卷煙生產實行國家標準,生產廠家在煙標上必須標注焦油含量等級,同時,首次將焦油量作為考核指標,明確將焦油量超標的產品制定為批次不合格,從而推進了卷煙的降焦,也推進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從在卷煙包裝上面標注“吸煙有害健康”到標注焦油含量,再到當前國家決定在卷煙產品包裝上面標注一氧化碳含量,走過了太漫長的路,可是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不說是它一個進步——起碼在形式上是個進步。
然而,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絕對不是在卷煙包裝上標注一些危害警示信息那么簡單。長期以來,我們的社會對卷煙這個行業關注的太少了,消費者除了知道什么牌的卷煙對自己的口味外,似乎對其它一無所知——也無從知曉。這固然與煙草行業本身的高度壟斷,缺乏競爭有關,但是,科學工作者和社會學者對此的研究嚴重不足,媒體缺乏對卷煙特性、危害及其行業的狀況進行必要的宣傳,政府缺乏對消費者的意識的引導,甚至就連法律法規對此的規定都少的可憐,法律工作者對此的關注甚至可以忽略,這一切不同樣值得我們認真反思嗎?
另外,如果煙草商在卷煙包裝上面做了標注,就一定能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嗎?現在看來似乎回答應當是否定的。一些專家認為,煙草商將低焦油香煙包裝成所謂的“低焦油”、“清淡型”等,“實際上是在逐步偷換概念,使煙民誤以為低焦油香煙是低危險度香煙,甚至是安全香煙,從而喪失警惕,吸更多的香煙。”這可以在菲莫公司2002年的所涉訴訟可以得到印證。菲利普·莫里斯曾在廣告中宣稱,其低焦油含量的“清淡型”香煙對消費者的健康無害。許多消費者對此深信不疑。可是在2002年菲莫公司呈報給美國司法部的一份報告中,菲莫公司終于承認,標明“低焦油”的香煙其實與其他香煙一樣對身體有害。而且,抽“低焦油”香煙的人由于減少了心理負擔,會抽更多的煙,且更容易上癮。
現在《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雖然已經開始逐漸在各國發生法律效力,可是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現在很難預測,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消費者的知情權之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努力,消費者也不例外。
從消費者的利益考慮,這項規定的出臺,是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體現,不管它在實際操作中究竟能否達到實質的效果,不管效果有多大,起碼,在形式上,這是一種進步。卷煙行業不僅是一個高度壟斷的產業,而且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和吸食卷煙的時候,對商品的特性,尤其是危害有個全面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卷煙生產者不能只通過大氣磅礴的廣告和極富吸引力的大手筆贊助活動吸引消費者的購買欲,還必須通過各種渠道,尤其是通過在產品包裝上面清晰明確的標注來向消費者盡應盡的告知義務——這種產品會給消費者帶來什么樣的危害,而不是僅僅泛泛的說“吸煙有害健康”。消費者能通過這句話知道卷煙的危害有多大嗎?能知道有什么樣的危害嗎?實際上,“吸煙有害健康”這句口號早已經失去了警示的意義,而僅僅是作為一種形式,或者說是迫于法規的壓力而存在;消費者對此也早已視而不見,麻木了。
法制化程度比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在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方面相對充分一些,消費者爭取知情權的意識也比較強烈。2002年10月4日,美國洛杉磯高等法院陪審團以11票對1票的絕對多數,要求著名煙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萬寶路香煙的生產商)向一名因為長期吸煙而患上肺癌的婦女支付280億美元的巨額賠款。這一數額創下了美國歷史上個人賠償案的最高紀錄。受此事件影響,菲利普公司的股票當天即猛跌近8%,其他煙草類公司的股票受其連累也紛紛下跌,致使華爾街股市下挫近200點。而這起震驚世界的訴訟理由卻非常簡單:因煙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沒有在卷煙包裝上面標注吸煙的危害,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以至于長期吸食卷煙引發肺癌。我們暫不考慮里面是否有“禁煙運動”的因素,僅僅從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出發,我們不能不佩服美國國民的法律意識之強,法律和司法機構對消費者保護之完備。
在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我國煙草行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路。
從1987年1月1日起,中國煙草總公司決定卷煙生產實行國家標準,生產廠家在煙標上必須標注焦油含量等級,同時,首次將焦油量作為考核指標,明確將焦油量超標的產品制定為批次不合格,從而推進了卷煙的降焦,也推進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從在卷煙包裝上面標注“吸煙有害健康”到標注焦油含量,再到當前國家決定在卷煙產品包裝上面標注一氧化碳含量,走過了太漫長的路,可是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不說是它一個進步——起碼在形式上是個進步。
然而,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絕對不是在卷煙包裝上標注一些危害警示信息那么簡單。長期以來,我們的社會對卷煙這個行業關注的太少了,消費者除了知道什么牌的卷煙對自己的口味外,似乎對其它一無所知——也無從知曉。這固然與煙草行業本身的高度壟斷,缺乏競爭有關,但是,科學工作者和社會學者對此的研究嚴重不足,媒體缺乏對卷煙特性、危害及其行業的狀況進行必要的宣傳,政府缺乏對消費者的意識的引導,甚至就連法律法規對此的規定都少的可憐,法律工作者對此的關注甚至可以忽略,這一切不同樣值得我們認真反思嗎?
另外,如果煙草商在卷煙包裝上面做了標注,就一定能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嗎?現在看來似乎回答應當是否定的。一些專家認為,煙草商將低焦油香煙包裝成所謂的“低焦油”、“清淡型”等,“實際上是在逐步偷換概念,使煙民誤以為低焦油香煙是低危險度香煙,甚至是安全香煙,從而喪失警惕,吸更多的香煙。”這可以在菲莫公司2002年的所涉訴訟可以得到印證。菲利普·莫里斯曾在廣告中宣稱,其低焦油含量的“清淡型”香煙對消費者的健康無害。許多消費者對此深信不疑。可是在2002年菲莫公司呈報給美國司法部的一份報告中,菲莫公司終于承認,標明“低焦油”的香煙其實與其他香煙一樣對身體有害。而且,抽“低焦油”香煙的人由于減少了心理負擔,會抽更多的煙,且更容易上癮。
現在《煙草控制框架公約》雖然已經開始逐漸在各國發生法律效力,可是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現在很難預測,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消費者的知情權之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努力,消費者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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