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業出口加工貿易的政策法規一覽
2007-06-09 00:00 來源:慧聰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開展印刷品加工貿易業務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加工貿易審批管理,嚴禁開展任何違法、違規加工貿易業務的緊急通知》【2000外經貿管發第301號】有關規定,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產出口印刷品,在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前須向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申請審核批準。企業應在申請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時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供《印刷經營許可證》,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批準證上加蓋“已取得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批準文件”字樣印章。
海關據此和其他相關材料(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可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網站“政策法規”欄目查閱)辦理加工貿易合同。
中國承接境外印刷品相關政策法規條款一覽:
1988年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擴大承接國外印件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對承印內容,要按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嚴格審查。各地外貿公司和外件承印廠要切實加強對承接印件的管理。
(一)凡內容反動荒誕、色情淫穢、攻擊我國與有損我國主權尊嚴的印件,一律拒印;如承印單位確定不了,可報省(市)新聞出版局審定。
(二)國外委托印刷宗教書刊、中外文圣經等印件,要報國務院宗教局批準,印刷中按密件管理。
(三)對國外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嚴格管理,印完全部出口,多余部分銷毀,不得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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